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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股权的自查重点及税务处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9:26

自2011年以来,本钱买卖项目再三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度税收专项查看之指令性和指导性查看项目,尤其是2014年直接针对股权转让买卖事项,可见其重要性。基于此,本文将对股权转让触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剖析,期望相关企业与个人能防备于未然,及时自查,从容应对。
一、企业转让股权的自查要点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要点
1.查看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平价、折价和溢价转让);
2.股权转让的一般性和特别性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核定定率的企业转让股权核算企业所得税是否扣除了出资本钱;
4.企业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扣除了被出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或许分配的金额。
(二)税务处理
1.相关方针根据
(1)《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
(2)《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4号)
(3)《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13号)
(4)《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51号)
(5)《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27号)
2.特别事项处理
(1)提早分配留存收益
假如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作转让股权时,可考虑先分配留存收益且该留存收益属免税收入,分配后每股净财物下降然后股权转让价格下降,终究下降股权转让所得可少缴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27号)第二条规则:“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获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产业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项目(事务)确认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因此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获得的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项目(事务)确认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
二、个人股权转让的自查要点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要点
1.企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的计税根据是否偏低,假如偏低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假如没有合理理由则是否依照税务局核定的计税根据进行了交税调整;
3.个人转让股权的法定程序是否合法;
4.股权转让是否交纳了印花税;
5.股权转让的计税根底是否为在当地工商部门挂号的出资额;
6.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及是否付出单位实行了代扣代缴的责任。
(二)税务处理
1.相关方针根据
(1)《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
(2)《关于交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3)《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
(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核定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27号)
(5)《关于个人中止出资运营回收金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41号)
2.特别事项处理
(1)转让合同免除
根据《关于交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则,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结的,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结,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则,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准则动身,交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2)税务核定征收
a.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该告诉第四条作出如下规则:
对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合理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
b.《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核定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27号)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进行了清晰:
(a)自然人转让所出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获得所得,依照公正买卖价格核算并确认计税根据。
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合理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布告罗列的办法核定。
(b)契合下列景象之一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视为计税根据显着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财物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2013年度税务管控自查工作指南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景象。
(c)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以下景象:
①所出资企业接连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本;
②因国家方针调整的原因此贱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景象。
(d)对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合理理由的,可采纳以下核定办法:
①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交税人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子、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算计占财物总额份额达50%以上的企业,净财物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价核实。
②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③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④交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纳的上述核定办法有贰言的,应当供给相关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事实后,可采纳其他合理的核定办法。
(e)交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本钱为前次转让的买卖价格及买方担负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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