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5:49
离婚危害赔偿恳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差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力,其权力主体和职责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留意以下问题:
l、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赔偿恳求。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赔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赔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赔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赔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赔偿职责主体,其他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危害赔偿的职责主体。
3离婚危害赔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
l、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赔偿恳求。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赔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赔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赔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赔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赔偿职责主体,其他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危害赔偿的职责主体。
3离婚危害赔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