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死后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5:07案情:
张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均由其地点的乡民小组担任,但未构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张大爷因病逝世,留下土木结构房子3间,其身后,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承继,几年来该房子在风雨中渐渐坍毁。2005年下半年起,乡民小组为呼应中心“建造新乡村”的召唤,经有关部分同意后,决定在包含张大爷的废地基上连片建造标准化农人住所。合理地基平坦结束乡民小组预备建房时,张大爷的侄子张某前来阻遏,以为他是张大爷的仅有法定承继人,张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一切。乡民小组却以为,张某未对张大爷尽到任何责任,张大爷一向都由乡民小组供养,身后也是由乡民小组担任掩埋的,再说时刻过了这么久也一向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张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回收乡民小组一切。张某不服,遂不断向相关部分反映,要求处理此事。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承继法定见”)对“五保户”的财产承继是这样规则的:团体安排对“五保户”实施“五保”时,两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言承继人或法定承继人要求承继,按遗言承继或法定承继处理,但团体安排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而,在未签定抚养协议以及“五保户”张大爷未留有遗言的情况下,作为其仅有的法定承继人,张某的确有权承继张大爷的遗产。
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承继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至于何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承继法定见则作了进一步更为清晰的解说,它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财产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等”。可见,遗产是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不是被承继人的个人财产则不能称之为遗产。
明显,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规模。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乡村居民具有的宅基地仅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一切权,其土地一切权仍属团体一切,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厉的人身依附性,团体安排供给宅基地给其乡民是为处理其自己以及其同住亲属的根本寓居之需,当其自己以及其同住亲属逝世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子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消除。本案张大爷自己已逝世,生前也无同住亲属,宅基地上的房子也已悉数坍毁,按照“地随房走”的准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除,也就是说张大爷身后单纯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张大爷的遗产规模。而且,我疆土管法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假如答应宅基地被承继,则明显违反了法令的这一强制性规则。因而,其侄子张某作为法定承继人是无权要求承继该宅基地的。但假如张大爷的房子没有坍毁,则其侄子彻底有权在承继张大爷的房产时一同承继该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