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2:4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署理组织:
为标准和一致全区知识产权局体系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作业,充分利用好国家扶持有困难的专利请求人这一方针,依据《专利费用减缓方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的规则,现就全区知识产权局体系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相关作业告诉如下:
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办理作业量大又有实践处理才能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在《专利费用减缓方法》第七条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是指区域行署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以下简称地、州、市知识产权局),且该部分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人具有地域管辖权。
二、地、州、市知识产权局担任审阅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人提交资料的真
实性,对不符合规则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三、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请求审阅表》;
(二)单位请求人初次提出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还应当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请求人初次提出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还应当供给自己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