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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3:13
关于确保期间的起算点
《担保法》第26条规则:“未约好确保期间的,为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解说》)》第32条规则,视同没有约好时,确保期间为6个月;视为约好不明时,确保期间为2年。从上述规则看,确保期间分为约好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又分两类。一是没有约好和视同没有约好时为6个月;二是视为约好不明时为2年。这项规则首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从实际效果看,在我国已不存在没有确保期间的确保合同。二是“视同没有约好”、“视为约好不明”与“未约好”三个词义能够作出不同的解说,并运用不同的期间,特别是“视同没有约好”与“视为约好不明”别离适用6个月和2年的确保期间。这种匪夷所思的规则给实务操作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形成确定过程中不合很大,也很紊乱。
别的,《规则》第11条“确保合同没有约好确保职责期限或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在被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又设定了一种确保期间,这种规则虽与合同法的原意比较挨近,但2002年12月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及担保胶葛案件的司法解说的适用确保职责方法确定问题的批复》第一款“《担保法》收效后发作的担保行为和担保胶葛,适用《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的规则,已使《规则》运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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