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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2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6:37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建立两年后,拟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建立分公司,不用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建立分公司,须经挂号并收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建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建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过错。《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据此可知,建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而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选项C过错。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则,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公司能够建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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