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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0:20
刑事诉讼举证职责与证明职责有什么不同或许相关呢?刑事诉讼举证职责的分配准则是怎样的呢?请咱们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刑事诉讼举证职责的常识。刑事诉讼举证职责。
一、举证职责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职责便是公诉方和辩解方在审判中向法庭供给依据证明其建议之案子现实的职责。举证职责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榜首,就现实建议供给依据的职责,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职责;第二,用充沛依据阐明其现实建议的职责,又称为举证的压服职责;第三,当不能供给充沛依据并且案子现实未能查清时承当晦气成果的职责,又称为举证的成果职责。
了解举证职责的概念,应该留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职责与证明职责举证职责和证明职责是两个亲近相关又有所区其他概念。
在两者联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念。有人以为,证明职责与举证职责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能够相互替用;(注:江伟主编:《依据法学》,法令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以为,证明职责与举证职责是两个并排的概念,举证职责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职责的主体是法令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学研讨总述与点评》,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以为,证明职责和举证职责是相容概念,前者包含后者。(注:陈一云主编:《依据学》,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念各有偏重,其实都有必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依据或许供给依据;证明的含义是用依据来标明或许阐明。因而,严格地说来,举证职责仅仅举出依据的职责,证明职责则是运用依据证明案子现实的职责,两者的偏重明显有所不同。不过,假如进一步剖析其实质内在,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由于举证的意图也是要用依据证明案子现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依据的意思。脱离证明案子现实的意图,举证便成了毫无含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依据,证明也便是一句废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有必要以举出依据为根底;而举证的意图也便是为了证明案子现实。 笔者以为,言语是约定俗成的。只需人们在运用中不会形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火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在的共同。尽管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面含义确有不同,可是人们在长时间运用举证职责这个概念的时分现已赋予它“证明”的含义。人们讲的举证职责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职责的含义,即不只指举出依据的行为职责,并且包含压服职责和成果职责。已然人们在长时间的言语习气中现已把它们当作近义词来运用,现在好像没有强行改动的必要。至于这两个概念中终究哪个更好,由于人们在司法实践中现已习气于举证职责的说法,所以笔者拥护运用举证职责的概念。
(二)举证职责与现实建议举证职责与现实建议是亲近相关的。
就诉讼而言,没有现实建议,就没有举证职责,并且举证的内容便是由现实建议所决议的。正由于两者联系亲近,所以有人以为,举证职责在行为职责、压服职责和成果职责之外,还应当包含建议职责,即提出现实建议的职责。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值得商讨。固然,举证职责是以现实建议为根底的,承当举证职责的人都要提出必定的现实建议,不然,举证职责就成了无本之木。可是,提出现实建议是承当举证职责的条件,不是举证职责的内容。这两个问题不该相提并论。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提出现实建议的规模应当包含被告人犯了什么罪,犯的是一罪仍是数罪,以及有无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等。关于举证职责来说,这有两层含义:其一,由于现实建议是确认举证职责的根底,所以公诉方对上述现实建议承当举证职责;其二,由于被告人无罪不归于公诉方的现实建议规模,所以公诉方不承当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职责。这儿还有一个值得考虑和研讨的问题,即公诉方的现实建议应否包含“求刑权”。所谓“求刑权”,便是 公诉人在申述中向法官提出详细量刑建议的权力。笔者以为,公诉人在申述中能够依据案子和被告人的详细情况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以及被告人自首、自愿率直等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案子中,公诉人有权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公诉权。可是,量刑建议不归于现实建议的规模,当然也不归于举证职责的规模。
(三)举证职责与依据展现举证职责与依据展现也是两个相关概念。
所谓依据展现,便是在审判开端之前,诉讼两边依照必定规矩和 程序把己方依据奉告对方,以便对方在开庭前做好相应的预备。依据展现的规模一般都是与举证职责的规模相 共同的。详细来说,公诉方应该将其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罪重或罪轻的依据向辩解方展现;辩解方应该将支撑 其承当举证职责的具表现实建议(拜见下文中的举证职责搬运和倒置)的依据向公诉方展现。可是,公诉方应 否向辩解方展现其发现、搜集或把握的或许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依据,则是一个很值得研讨的问题。有人以为, 公诉方只须向辩解方展现其将在审判中运用的依据,无罪依据是公诉方不会运用的依据,因而无须展现。有人 以为,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力和避免错判无辜,公诉方有必要向辩解方展现其悉数依据,包含其不打算在审判中运用的或许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依据。笔者无意在此对依据展现的问题做详细的论说,只想谈一谈 与举证职责有关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令没有就依据展现做出清晰的规矩,可是法令规矩侦办机关有职责搜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依据。依据法令规矩的精力,公诉方即便不用主意向辩解方展现其不预备在审判中运用的依据,也不该向辩解方隐秘其发现、搜集或把握的或许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依据。这能够视为一种消沉的“依据展现”职责。换言之 ,假如辩解方要求公诉方“展现”其把握的或许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依据,公诉方就应当“展现”。可是,接下 来的问题是公诉方应当怎么“展现”,以及在什么时间和地址“展现”。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让公诉人倍感为难的作法。有的辩解律师在庭审查询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当庭宣读 一份或许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证言。这份证言在公诉方把握的檀卷之中,可是公诉人以为该证言不行信,没 有提交法庭。辩解律师的这种要求往往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撑,但确使公诉人堕入两难的地步。假如公诉人不同 意宣读,那就有隐秘无罪依据之嫌;假如公诉人赞同宣读,那其行为就有些诙谐,由于他的“诉讼建议”是被 告人有罪,而他却当庭宣读被告人无罪的证言。固然,假如我国遍及完结了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就能够革除 这种为难,但司法实践的现状使咱们还无法奢言证人出庭。所以,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宣读,就成了咱们有必要答复的问题。笔者以为,上述“依据展现”的职责和举证职责并不能同等。公诉方对其把握的无罪依据有“展现”职责,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职责。已然公诉方决议提起公诉,那就阐明公诉方以为被告人有罪,以为那些无罪依据不行靠或缺乏信。已然公诉方的现实建议不包含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不该承当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职责。假如辩解方以为有必要在法庭上出示某个无罪依据,不论这个依据是在辩方的把握之中仍是在控方的把握之中 ,这都归于辩解方的举证,而不归于公诉方的举证。由此可见,辩解律师或法官在审判中要求公诉人宣读无罪 证言的作法不契合举证职责的分配准则。假如必定要有人替代证人在法庭上宣读该证言,那也应该让辩解律师 宣读。
二、举证职责分配的一般规矩
(一)无罪推定准则无罪推定是依据必定价值取向而规矩的不行辩驳的立法推定。可是,这并不是说,依据现已把握的依据,被告人无罪的或许性大于有罪的或许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方针是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力,是要保证司法的公平,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或许性约束到最低的水平。这便是无罪推定准则的价值取向。现在,人们在了解和遵从无罪推定准则的时分还存在着两种过错的倾向。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准则置之不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掉效果。这种倾向首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法令人员的思维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 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遵从无罪推定的精力,不是 “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另一种倾向是过火举高无罪推定准则的方位。例如,有人以为它是刑事司 法准则中保证人权的最重要的准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乃至以为侦办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该该对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纳拘留、拘捕等强制措施,由于那等于把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准则的违犯。这种了解明显大有偏颇。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施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法令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纳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其实,无罪推定准则并不是什么登峰造极的崇高规则,其功用首要是清晰刑事诉讼中举证职责的分配。详细说来,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诉方承当举证职责,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职责;其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依据未能到达法定证明规范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此有一个问题需求阐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矩:“违法嫌疑人对侦办人员的发问,应当照实答复。”尽管笔者以为这条规矩的负面效果大于正面效果,可是并不赞同这是让被告人承当举证职责的说法。首要,这条规矩的目标是违法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违法指控的目标。其次,这条规矩仅仅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是立法者“召唤”违法嫌疑人合作侦办机关查明案子现实的行动。最终,这条规矩的内容不归于举证职责的领域。假如说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承当举证职责,那么他不举证或许举证不能,就要承当晦气的诉讼成果,即被断定有罪。可是,依据上述第93条的规矩,即便违法嫌疑人不照实答复问题 ,乃至底子不答复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而就断定其有罪。由此可见,该条规矩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中举证职责分配的一般准则。
(二)公诉案子由公诉方承当举证职责在公诉刑事案子中,举证职责分配的一般规矩是由公诉方承当举证职责,被告人不承当举证职责。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供给充沛的依据证明其指控的违法现实,并且其证明要到达法定的规范。被告人既没有职责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职责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能够不向法庭供给任何依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依据进行质疑,便是完结了辩解的使命。被告人乃至能够不做任何辩解,法庭也不能因而就做出对被告人晦气的判定。除了无罪推定准则的要求外,举证职责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由公诉方承当举证职责,一方面,由于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定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供给依据支撑其要求和建议,“谁建议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认举证职责分配的底子规矩;另一方面,公诉方已然做好了申述的预备,天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当方位,让其承当举证职责也是水到渠成的。被告人不承当举证职责的理由也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迫防卫的方位,不便于举证;其二,被告人的诉讼建议是否定公诉方指控的违法现实,而否定某现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固然,被告人在审判中能够举出依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可是,这归于法令赋予被告人的辩解权,是权力,不是职责或职责。被告人能够依法行使辩解权,也能够不行使辩解权,并且不能仅仅由于其不行使辩解权就得到对其晦气的现实确定或判定成果。
(三)自诉案子由原告方承当举证职责在自诉刑事案子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当举证职责,被告人不承当举证职责。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建议谁举证”底子准则的表现。假如自诉人不能用充沛依据证明其指控的违法现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压服自诉人撤诉,或许用裁决驳回其申述;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总归,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沛,就要承当败诉的成果。三、举证职责搬运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职责由公诉方或自诉人承当,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该承当任何举证职责。依据无罪推定准则建立的举证职责分配规矩,仅仅清晰了整个案子的举证职责应该由提出违法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当。至于案子中具表现实或情节的举证职责,则应当遵从“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进行分配。这便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职责也会从公诉方或自诉人搬运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职责搬运并不是对无罪推定准则的否定。建立无罪推定准则的根底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维护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力的需求。可是,法令规矩举证职责的搬运,首要是考虑诉讼活动中证明的需求和举证的便当,即由哪一方先行举证更有利于诉讼证明的推动。在这个含义上讲,举证职责的搬运是以举证便当和诉讼功率为条件的。例如,某杀人案子的被告人宣称自己在案发时不在违法现场,而是在其他某个当地。关于这一现实建议,被告人就应该承当举证职责,即举出依据证明他案发时不在违法现场,而是在别的一个当地。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职责就要由公诉方搬运到被告方。这种搬运是契合司法证明规则的。已然被告人提出一种详细的现实建议,他就应该提出相应的依据支撑其建议,并且他明显处于举证的便当方位。假如被告人能够随意提出一种现实建议,然后就让公诉方去举证辩驳,自己却不承当任何举证职责,那明显违反了司法公平的准则,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证明的功率。不过,依据公诉方与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方位,法令对被告方举证的要求能够低于对公诉方的举证要求。换言之,被告方的证明不用到达“依据的确充沛”或许 “扫除合理置疑”的规范,而只需能够证明其不在违法现场的或许性大于其在违法现场的或许性就算完结了举证的使命。这种规范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优势证明”规范。一旦被告方完结举证之后,案子中的举证职责就又搬运到公诉方。并且,公诉方应该用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其指控的悉数违法现实,包含被告人在案发时就在违法现场的现实。并非被告方对自己的一切辩解建议都要承当举证职责。假如被告方仅仅消沉地否定公诉方的现实建议,如宣称自己没有杀人,那么被告方对这种现实建议就不承当举证职责,或许说,这儿就不能发作举证职责的搬运。只有当被告方提出具有活跃辩解含义的具表现实建议时,举证职责才搬运到被告方。例如,被告人不只说自己没有杀人,并且说该被害人是被别的某个人杀死的,以此证明自己不是杀人犯,那么被告人对这个详细的现实建议就要承当举证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导致举证职责搬运的辩解建议包含四类:
(1)关于被告人职责能力的现实建议,例如,被告人有精力病或许在案发时处于精力不正常的状况;被告人在案发时没有到达法定的刑事职责年纪等。
(2)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现实建议,例如,被告人的杀人或伤人行为归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的损坏资产行为归于紧迫避险等。
(3)关于侦办人员或法令人员行为违法性的现实建议,例如,被告人之所以施行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公安人员的“侦办圈套”;被告人之所以供认自己有罪是由于侦办人员的刑讯逼供等。
(4) 关于被告人底子不或许施行指控违法行为的现实建议,例如,被告人底子不或许施行该掠夺行为,由于案发时他不在违法现场;被告人底子不或许施行该杀人行为,由于被害人是被别的一个人杀死的。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发作举证职责的搬运,有必要对被告人提出的现实建议进行详细的剖析。在自诉刑事案子中,举证职责的搬运是一种更为常见的现象。当被告人提出详细的现实建议辩驳自诉人的指控时,举证职责便搬运到被告人一方。在被告人供给满足的依据证明其现实建议之后,举证职责又搬运到自诉人身上。别的,依照法令规矩,被告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关于反诉的现实建议,被告人当然负有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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