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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5:52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呢出资并运营的企业,虽然是一个人,可是其也满意了企业建立的条件,而且能够运营的不错,可是会有些法令问题。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几个法令问题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l、品格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首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运营实体,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明奠定了根底,由于只要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明。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称号,而且有必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个人独资有自己的居处,即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次,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并不必定导致企业的闭幕。最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承当相应的职责。
2、产业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产业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开展的物质根底,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则:“国家依法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和其它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由两部分组成,即出资者的出资和企业盈余后追加。这两部分产业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出资者个人其他产业的。何况,假如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就无法施行。可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由出资者彻底分配,出资者能够随时添加或削减企业产业。在产业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背业主毅力的情况下能够独登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分权。所以,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则企业出资人对企业产业享有所有权
3、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跟着个人独资企业品格和产业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明显的区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运营堆集的产业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明显。
4、职责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款的承当上,应先以其独立的本身产业承当无限职责,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当,也可由出资人承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可见关于企业债款,我国立法在坚持出资人承当无限职责的一起,却改变了要求其承当连带职责的做法,采取了弥补主义。这意味着,只要当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缺乏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承当职责。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己作为不同的职责主体而相别离,其职责产业也相别离。仅仅当一方产业缺乏清偿时,才需以他方产业承当弥补归还职责。但在职责独立性方面,业主仍对企业承当无限职责,企业产业是个人债款保全产业的一部分,这也表现出相对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称号,而且有必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并不必定导致企业的闭幕。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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