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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职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4: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则,公证安排是依法建立,不以盈利为意图,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当民事责任的证明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处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承继;
(三)托付、声明、赠与、遗言;
(四)产业切割;
(五)招标招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联系、收养联系;
(七)出世、生计、逝世、身份、阅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载;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依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本来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愿请求处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能够处理下列业务:
(一)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公证安排挂号的业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言、遗产或许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令业务文书;
(五)供给公证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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