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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8:05
假如当事人想要经过诉讼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时分,原告是需求交纳诉讼费的,可是或许有的人的确有经济困难,难以交齐诉讼费,那么,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供给司法救助的规则是怎样的呢?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答疑解惑。
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经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方法,减轻或许革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担负,保证其能够正常参与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供给司法救助的规则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施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契合本规则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司法救助:
(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乡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日子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峻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则的优抚、安顿目标;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作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许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恳求补偿的;
(七)因拔刀相助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遭到危害,自己或许近亲属恳求补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作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而恳求补偿的;
(九)正在享用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乡村特困户救助或许收取赋闲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日子困难,正在承受社会救助,或许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申述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人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承受有关部分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组织、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组织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景象的确需求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 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供给司法救助,应在申述或上诉时提交书面恳求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资料。其间因日子困难或许追索根本日子费用恳求司法救助的,应当供给自己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契合当地民政、劳作和社会保证等部分规则的公民经济困难规范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恳求,经审查契合本规则第三条所列景象的,立案时应允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恳求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议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议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份额不得低于30%。契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则景象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 对当事人恳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子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定见,报庭长批阅;对当事人恳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子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定见,经庭长审阅赞同后,报院长批阅。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 当事人骗得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波折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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