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8:53股东大会告诉的内容要求
以书面形式作出;
载明会议地址、日期和时刻;
阐明会议将评论的事项;
向股东供给为使股东对将评论的事项作出正确抉择所需求的资料及解说,此准则包含(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兼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以其他方法改组时,应供给主张买卖的翔实条款和合同(如有),并对其原因和後果作出仔细的解说;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档管理人员与将评论的事项有严重利害关系,则应发表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假如将评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档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於对其他同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则应阐明其差异;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经过的特别抉择全文;
清晰标明有权到会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署理人代为到会和表决而该股东署理人毋须为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署理委托书的送达时刻和地址。
股东大会告诉应向股东(不管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挂号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告诉应以布告方法宣布。
前文所述之布告应当於会议举行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经布告,该项布告将被视为一切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告诉。依据公司章程规则,上述发布须刊登中文及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