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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产车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3:49

陈先生于2003年3月12日,从深圳市某轿车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供自己运用,付出车款230000元(含增值税):别的付出的各项费用有:暂时车牌费用200元,购买东西用具30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装修费15000元。各项金钱由轿车出售公司开具发票。
个人进行交税谋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 200 3000 350 15000)÷(1 17%)=212435.9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0×10%=21243.59(元)
交税谋划的做法是:将各项费用分隔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收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
按税法规则:(1)代收金钱应区别对待交税。凡运用代收单位的收据收取的金钱,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核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运用托付方的收据收取,受托方只实行代收责任或收取手续费的的金钱,不该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则交税。(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东西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假如不同时间或出售方不同,则不该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3)付出的车辆装修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假如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该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通过交税谋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收据,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1 17%)=196581.2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581.20×10%=19658.12(元)
比较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19658.12=158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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