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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1:14
保管合同不只要求保管人与存放人意思表明共同,存放人还须把存放物实践交给于保管人,保管合同才建立,因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保管合同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假如想要了解的话,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予分为一般寄予与变例寄予。一般寄予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予人,而变例寄予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品种、质量、数量之物,包含金钱寄予、讼争物寄予及危险寄予。前苏联民法不称寄予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则:“按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产业,并无缺地返还该产业。”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榜首,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则寄予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予下的界说为:“寄予是一方承受他方的某个动产,担任保管并返还的契约。”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予下的界说中,不明确寄予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则:“寄予,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作效能。”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以为,“日本民法一般寄予中的标的物即包含动产也包含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色。”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则:“称寄予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给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有用》中对寄予标的物所作的解说是,“寄予标的物以物为限,不管为动产或不动产,为替代物或不替代物,均无不行。”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则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界说中,也没有规则保管物以动产为限。实际中保管不动产的比如是许多的,房子、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目标。因而,法令有必要调整因托付别人保管不动产而构成的权利责任联系。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解说的“保管合同” 合同建立后,存放人承当付出保管费的责任,保管人承当妥善保管和交给存放人的责任,所以应当以为其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敌对的,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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