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债权人能否主张适用原债权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7:12
【案情摘要】 1998年,我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鑫泉买卖(私家)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约好鑫泉公司供应河南公司氧化铝,河南公司供应鑫泉公司铝袋,总货值均约500万美元。该合同第5条约好:“判决:FTAC我国”。1999年,鑫泉公司又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定“债款转让协议书”,约好: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力悉数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款等。同日,鑫泉公司拟函将上述“债款转让协议书”告诉河南公司。后辽宁公司根据债款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河南公司按债款转让协议的数额偿还债款。河南公司以两边争议应依合同约好的判决条款处理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1] 【判定要旨】 河南高院审理后驳回了河南公司的统辖权贰言。河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定债款转让协议并书面告诉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款是根据原合同发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完成。辽宁公司承受债款转让协议,其间应包含处理争议的条款。而根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定的合同的约好,两边处理权力责任争议要经过判决判决,因而,辽气公司要完成其受让的权力,亦需求经过判决处理。故本案应根据判决条款的约好,经过约好的判决组织判决,人民法院不该受理。”[2] 【法理解析】 这个事例触及的法律问题,是债款转让后原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统辖协议是否受债款债款联系移转的影响,在债款受让人与债款人之间是否依然有用。债款转让后,受让人继受债款人的位置,获得债款及其从权力,债款人坚持法律位置不变,仍得以对原债款人的抗辩事由对立债款受让人。此是债款转让准则的一般准则。各国民事法律对此多有规则。可是,原债款人与债款人订有统辖协议的,该统辖协议是否适用于新债款人与债款人该民事合同引起的胶葛,各国民事法律并无明确规则。这就需求从债款转让准则的一般原理、民事法律的现行规则予以合理解说。统辖协议类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其相对性怎么,是否独立于民事合同,是本文即将处理的问题。 一、债款转让的效能及其法律根据 债款转让的效能,按其对当事人束缚的规模,分为内部效能和外部效能。债款转让,在让与人(原债款人)和受让人(新债款人)之间的效能,称为内部效能,首要表现为让与人脱离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受让人获得债款人的位置,有权要求债款人向自己履行责任。[3]至于转让的权力规模,则既包含主权力,也包含从权力。我国《合同法》第81条规则:“债款转让权力的,受让人获得与债款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所谓从权力,应当包含担保权、利息债款、违约金债款、损害赔偿恳求权和优先权等。[4] 债款转让在让与人和债款人之间的效能,以及受让人和债款人之间的效能称为外部效能,该种效能首要表现为债款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坚持方面。[5]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第83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款,而且债款人的债款先于转让的债款到期或许一起到期的,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 由上述法律规则,咱们能够得出一个重要的定论:债款转让后,债的同一性坚持不变。债款转让是近现代民法建立的一种法律准则。依照古典契约理论,合同仅存于缔约当事人之间,仅在合同当事人世有其效能,第三人不得建议合同所生权力,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对第三人建议其权力,第三人更不因别人的合同而担负责任。[6]前期的罗马法就以为,债是连接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法锁,改变任何一方都会使债失掉同一性。[7]可是,跟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债款作为财产权,具有利用价值,然后被作为买卖的客体,逐步打破了债款债款联系相对性的约束。以往局限于个人彼此内部联系的债款,逐步脱离其主体,成为客观、独立的权力,成为本钱的表现和买卖的客体。[8]债款转让准则(或许说债的移转)的确认,打破了债款债款联系的相对性,使债款债款联系的同一性有了从头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