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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05
案情概要
2008年10月原告苏某(男)与被告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7日挂号成婚,当天下午,原告给被告买了价值为8000元的金器,并在第二天送给被告家族及亲属20000元钱。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增加一起资产,也没有一起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成婚匆促,婚前爱情根底较差。婚后两边只一起生活了三天原告便到广东上班,至此原、被告开端分家。分家期间,原、被告因原告前女友王某(化名)屡次发作争持,两边对立进一步加重,乃至还就离婚的问题进行过和谐。因和谐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则提出不同意离婚,别的20000元及金器并非是彩礼,而是情面钱和赠与,不应还返。
在庭审进程中,原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依据。法庭结合两边供给的依据审里后以为:原、被告之间的爱情根底较差,婚后同处时刻较少,而且对立不断,已无爱情可言,应准予离婚。此外,原告给予被告及其家族的20000元钱和价值8000元的金器不属于彩礼。经调停无效后,法院作出判定:一是允许原、被告离婚;二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恳求。
风俗习气简介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源于西周时建立的婚姻“六礼”准则。“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这种婚姻方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连续,新中国建立今后,立法现已清晰制止了包揽买卖婚姻,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然而在婚姻中送彩礼的风俗在农村地区依然存在。
法官释明
原告尽管的确给予了被告家族20000元钱,也给被告买了价值8000元的金器,但并不意味着便是彩礼。
首要,从时刻上看,价值8000.00元的金器是在原、被告挂号成婚后的当天下午买的,而20000.00元钱是在挂号成婚的次日男方给女方家族及亲属。彩礼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在成婚前,男方为了与女方缔成婚姻而给予女方的金钱。本案原、被告已然现已挂号成婚,那么,男方给付女方及女方亲朋这些资产的明显就不是为了缔成婚姻,已然不是为了缔成婚姻,那么也就不是作为彩礼的性质给付。
其次原告没有供给充沛的依据证明该20000元钱和价值8000元金器为彩礼,应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而原告大伯、证人杨某作为成婚进程的参与人,也以为该笔钱和这些金器是情面钱、礼金(这儿的“情面钱、礼金”指的是一种赠与方式)。因而应当以为情面钱、礼金的说法更契合实际情况。据此,确定这20000元钱和价值8000元的金器是男方在原、被告成婚后所进行的资产赠与。其间20000元钱是交付给被告的亲属,而非原、被告中的一方或是两边,指向性很清晰,应视为男方对女方家族和亲属的赠与。而价值8000元的金器作为女人饰品,只要被告运用的或许,男方实际上是将这些金器赠与被告,应属对被告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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