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是否应被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3:14成婚誓词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不管你生老病死,我都对你不离不弃”。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两边真的面对生老病死时,还会如誓词相同坚持吗?法令又会作何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精神患者办离婚挂号是否应被吊销的实在事例,期望对您有协助。
民政局为精神患者办离婚挂号是否应被吊销
事例简介:民政局为精神患者办离婚挂号
2014年,李某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蔡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随后,法院宣告蔡某处理协议离婚和现在均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2015年,蔡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蔡某名义申述民政局,要求吊销离婚挂号。
法院判定:民政局虽无差错仍应吊销
法院经审理以为,民政局系具有依法实行婚姻挂号行政功能的婚姻挂号机关,具有处理离婚挂号的法定责任。民政局在处理蔡某与李某离婚挂号时对两边出具证件、资料进行了检查,在确认两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问题达成了共同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挂号离婚,颁布离婚证。尽管蔡某曾住院承受精神病医治,但因李某及蔡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予以隐秘,其时又未经法院判定宣告蔡某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故民政局客观上无法确认蔡某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其已尽审慎合理检查责任。鉴于法院已判定宣告蔡某处理离婚挂号时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依《婚姻挂号法令》第12条规则,处理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景象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民政局方法给蔡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确认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定吊销该离婚挂号行政行为,离婚证报废。
律师说法:民政局为精神患者办离婚挂号,是否应被吊销
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离婚行政挂号过程中没有差错,但过后被证明确认现实差错的,虽可防止承当行政责任,但确认现实差错的婚姻挂号行为应依法吊销。民政局在处理蔡某与李某离婚挂号时对两边出具证件、资料进行了检查,在确认两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问题达成了共同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挂号离婚,颁布离婚证。法院已判定宣告蔡某处理离婚挂号时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依《婚姻挂号法令》第12条规则,处理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景象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在本案中,民政局方法给蔡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虽无差错,仍应吊销。
精神患者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不管是在生活中仍是法令规则中都有许多的约束,这并不是对患者的轻视,相反是从维护患者的视点动身而作的相关规则。假如您有法令需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