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8:30兰州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之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和施行房地产开发运营监督管理,均应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运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造、房子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造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担任全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造开发管理处(以下总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详细担任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担任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定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辖区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事务辅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则,担任与房地产开发运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则,担任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方案、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造用地方案,实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造相结合的准则,维护和改进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前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 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立,应当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企业建立条件,并具有国家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资质条件。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挂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请求挂号进行检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定见。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居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