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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与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9:46

一 我国证券监管系统的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晚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系统阅历了由涣散、多头监管到会集监管的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系统的萌发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布置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当地政府进行办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拟定并履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末)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心与当地、中心各部分一起参加办理向会集统一办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我国人民银行树立证券办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树立国务院证券办理办公会议准则,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办理功能。1992年10月国务院树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履行组织——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组织。这种准则组织,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办理办公会议准则,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办理功能,将我国证监会代替了我国人民银行证券办理办公室。
一起,国务院赋予中心有关部分部分证券监管的责任,成了各部分共管的局势。国家计委依据证券委的方案主张编制证券发行方案;我国人民银行担任批阅和归口办理证券组织,报证券委存案;财政部归口办理注册师和管帐师业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管帐业务的资历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担任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作业,一起主管部分担任批阅中心企业的试点。
别的,当地政府仍在证券办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办理,由证监会施行监督;当地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会同企业主管部分批阅。一起,我国证监会向从属于当地政府的当地证券期货监管部分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责任。
第三阶段(1997年末一至今)是开始树立全国会集统一的证券监管系统阶段。1997年11月,中心作业会议决定吊销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功能移送我国证监会。1998年4月,我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功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送我国证监会。一起,对当地证券监管系统进行改革,将曾经由我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从属各省市政府的当地证券监管组织收归我国证监会领导,一起扩展了我国证监会向当地证券监管组织的授权。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由当地政府办理转变为我国证监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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