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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22:08
解读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是怎样的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义务。
第三人不实行义务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解读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直接实行义务的规则。
行纪合同的法律联系较之其他要杂乱一些,这傍边有两层法律联系,既有行纪人与托付人之间的托付合同联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系;一起触及三方主体,即托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联系。而内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的生意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托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已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力承当义务。在从事生意业务时,不管行纪人是否通知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许第三人是否知道托付人的名字,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生意联系的法律效力。因为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作直接的法律联系,托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联系提出自己的贰言。
在发作合同违约行为、追查违约职责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托付人建议危害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建议权力,并且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差错为由而回绝承当违约职责,行纪人只能先承当职责后,再向托付人行使追偿权。相同的,第三人假如违约的,不得直接对托付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建议权力,行纪人此刻也不得以自己无差错为由而回绝承当自己的职责。行纪人承当职责向托付人实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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