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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2:36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1条规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依据本条的规矩,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职责,首要有三个规范:
1、 事端当事人行为与事端发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确认事端当事人的职责,首要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端的发作和危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假如没有因果关系,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归于严峻违法行为,也不该有事端职责。如当事人无证驾驭,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矩,在道路上正常行进,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驭的行为就与事端发作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驭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职责,而应当确认后车的悉数职责。
2、 事端当事人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即对事端发作原因力的巨细。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端发作的一起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关于危害成果发作或许扩展所发挥的效果力。
3、 当事人差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认今后,对当事人的职责份额的确认,首要是依据当事人差错的严峻程度来确认的。在两边或许多方事端当事人都有差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进,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这就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差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差错又称为差错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确认准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清晰了这一确认职责、分管丢失的准则。可是,对当事人的差错份额进行比较,存在技术上的妨碍需求战胜,首要表现为怎么确认不同差错对促进事端效果力的巨细,也便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差错系数”问题。在日本轿车危害赔偿职责法的实践中,法院现已形成了一套体系的确认当事人行为“差错系数”的判例规矩,比方超速20公里的“差错系数”为3,超速30公里的“差错系数”为4,闯红灯的“差错系数”为5等。现在,我国尚不具有这样的详细规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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