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承担逆向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2:52裁判要旨
“逆向劳作力差遣”是一种借用劳作力差遣名义,躲避法令职责的反向劳务差遣方法。在方式上,其颠倒了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的联系,劳作者便是实践用人单位(承受单位)招聘的,劳作者与实践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在的劳作联系,由此引发的劳作争议,其成果应由实践用人单位承当,差遣单位不承当职责。
案情
崔文飞于2000年9月到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处作业,两边树立了劳作联系。自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崔文飞一向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作业。2004年12月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对聘任人员进行用工变革,在未与崔处理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手续的情况下,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挂号前的企业名称)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一起,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签定了劳务差遣合同,合同约好: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一起依据劳务人员的实践人数由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费用。崔文飞在与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后,仍在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作业。
2005年1月29日,崔文飞在作业中发作交通事故。2月28日,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就崔文飞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滨州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3月14日,滨州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做出了工伤确定定论:赞同确定崔文飞为因工挂彩,用工单位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6月22日,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改变工商挂号为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8月,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改变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区烟草经营部,该经营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崔文飞自发作交通事故后,一向处于住院医治状况,现仍在滨州市中医医院医治。崔文飞在恳求劳作判定时,已垫支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在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又垫支的结算医疗费用为118768.20元;已预交的医疗费用为15000元。
崔文飞于2005年10月18日向滨州市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提出申述,恳求:1.恳求责令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和被诉人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付出工伤医治费150000元,并派员给申述人护理或付出护理费5000元;2.判定费用由被诉人承当。滨州市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于2005年12月8日做出滨劳判定字[2005]第73号判定判定书,判定:1.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付出申述人医疗费33813.89元;2.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准时付出申述人今后再发作的医疗费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定,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被告崔文飞的实践用工单位便是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崔文飞存在劳作联系的是本案第三人即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的建议,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依法不予支撑。遂判定:一、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被告崔文飞垫支的医疗费152582.09元;二、第三人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不承当被告崔文飞的工伤保险待遇职责;案子受理费50元,实践支出费用45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担负。
一审宣判后,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崔文飞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务差遣合同》具有法令效力。(三)一审判定适用法令程序差错。对被上诉人崔文飞新添加的医治费用118768.20元同时判定处理,有违法令程序。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崔文飞自2000年9月一向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组织的作业岗位上作业,尽管2005年1月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差遣合同,而且崔文飞与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可是崔文飞的作业岗位没有发作任何改变,因而崔文飞与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联系依然存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差遣合同不是本质的差遣联系,而且崔文飞的工伤发作在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作业时,因而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应当承当崔文飞的工伤补偿职责。关于崔文飞在多家医院医治是否符合规则的问题,崔文飞的伤情严峻,到多家医院医治是必要的,而且上诉人并没有对医治费用提出详细的贰言,因而应当确定。崔文飞尽管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关于闯祸方的补偿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令联系,是否查清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而上诉人提出的应当查清闯祸方的赔付问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新添加的医治费用118768.20元同时判定处理是否有违法令程序的问题,判定判定书中的第2项现已判定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准时付出申述人今后再发作的医疗费用,因而本质上崔文飞新添加的医治费用118768.20元在判定中现已作了处理,因而不归于添加诉讼恳求,法院直接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正确,应予保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则,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正确认识劳作力差遣
“劳作力差遣”,即一般所说的“劳务差遣”,又称“劳作差遣”、“劳工差遣”、“劳作力租借”,差遣单位依据承受单位(即实践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承受单位签定差遣协议,将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派往承受单位,受派劳作者在承受单位的指挥和处理下供给劳作,差遣单位从承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一种特别劳作联系。
“劳作力差遣合同”是指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缔结的由一方供给劳务而由另一方付出劳务费的合同。
劳作力差遣具有以下特色:1.劳作力的雇佣和运用别离。劳作者与承受单位不存在合同联系。尽管劳作力差遣合同内容触及劳作者的权利义务,但劳作者不是劳作力差遣合同的主体;2.劳作力差遣触及差遣单位、承受单位和劳作者三方之间联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准则;3.劳作力差遣合同约好不明确或许违背法令规则,实行合同进程中有或许因承受单位的差错使劳作者的利益遭到危害,需求法令特别维护。
现在,我国劳作力差遣存在“逆向差遣”的景象。“逆向差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令用语。它是指劳作者现已有了作业,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定劳作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差遣公司签定劳作力差遣合同,劳作者以差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作。在此情况下,实践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通过签定劳作力差遣合同,将职责转嫁给差遣单位,变成与劳作者没有劳作联系的第三方。实践上,这是一种借用劳作力差遣名义、躲避法令职责的“逆向差遣”,或叫“反向劳务差遣”,其实便是假差遣。劳作者原本便是实践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作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的规则,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成果却人为地把劳作联系歪曲为劳作力差遣联系。“逆向差遣”往往导致差遣劳作者与承受单位员工比较同工不同酬,不能享用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交纳社会保险,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职责区别不明确、不利于劳作者的维护等一系列问题。
本案中,被告崔文飞自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一向在原告所属单位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作业。2004年12月原告方对聘任人员进行用工变革,在未与被告崔文飞处理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滨州市劳作保证业务署理有限公司挂号前的企业名称)签定了劳作合同,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签定了劳务差遣合同。因而,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差遣有限职责公司签定的劳务差遣合同不是本质的劳务差遣联系,而是一种“逆向劳作力差遣”,其本质便是借用劳作力差遣的方式,来掩盖和躲避实在存在的劳作联系。
二、因实行劳作力差遣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中应留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力差遣合同发作劳作争议而申述,以差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一起被告。”
劳作力差遣合同触及两个法令联系,即劳作力差遣合同联系与劳作合同联系。对内而言,差遣单位与劳作者(本单位员工)有劳作合同联系。对外而言,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有劳作力差遣合同联系。劳作力差遣合同的实行把三方构成的劳作联系和民事法令联系结合在一起。因为这两种法令联系发作的胶葛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令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留意区别对待。劳作者依据劳作联系申述差遣单位、承受单位的案子为劳作争议案子,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依据劳作力差遣合同申述的案子为一般民商案子。关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和承受单位之间的劳作争议,应通过劳作判定前置程序,适用劳作法规则的60天判定时效,依照《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规则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且检查判定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判定。
关于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因劳作力差遣合同胶葛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然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依法做出判定。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本案中,崔文飞在恳求劳作判定时,判定委支撑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那么,在一审诉讼阶段,崔文飞要求就现已实践发作的医疗费用合计118768.20元同时予以处理,人民法院是依据“先裁后审”的准则而判定驳回崔文飞的申述,奉告崔文飞先行向判定委申述,然后再走诉讼途径,仍是能够在诉讼阶段直接予以兼并审理?
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了解。如本案的一审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理由是“新添加的医疗费恳求与在判定程序中的医疗费建议具有不可分性”。而上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则以为,对崔文飞新添加的诉讼费用118768.20元同时处理,没有通过判定前置程序,违背了法令规则,属程序差错。二审法院则以为在判定程序中除判定付出崔文飞已发作的实践医疗费用33813.89元外,另判定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准时付出申述人崔文飞今后再发作的医疗费用,因而本质上,崔文飞新添加的医治费用118768.20元在判定时现已作了处理,而不归于新添加的诉讼恳求,法院直接判定并无不当,保持了一审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六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诉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作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恳求判定。”因而,怎么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与诉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从而进行兼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成果。不同诉讼成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发作不同的影响。
依据劳作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添加的诉讼恳求是否与诉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从而兼并审理,应首要考虑以下要素:1.有必要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添加的诉讼恳求;2.添加的诉讼恳求与诉争的劳作争议之间有必要归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