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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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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主体以及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用办法。
行政诉讼法是标准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令关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它是规则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构成的诉讼法令关系的法令标准。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首要是确认诉讼参加人的法令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令标准。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方式含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拟定的具有专门、完好法令方式的行政诉讼法典,一般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本质含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但凡在内容上归于规则行政诉讼问题的法令标准,不管其方式怎么均归于行政诉讼法的规模。
二、行政诉讼移交统辖是什么意思
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经审查,发现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而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统辖准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交统辖的本质是对案子进行移交,而不是对案子统辖权进行移交。
移交统辖首要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程序,及时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交;案子一经移交,原则上受移交法院便是统辖法院,不能再自行移交。如有争议,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确认。
移交统辖只能移交一次。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所谓不得再自行移交,是指既不能将案子再退回原移交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交给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按照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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