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第297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2:22
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
概念
不合法 带着兵器、 控制刀具 、 爆破物 参与聚会、 游行 、示威罪是指违背法令规则,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行为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违背法令规则,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这儿的违背法令规则,是指违背《聚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关于“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不得使用暴力和鼓动使用暴力”的规则。带着,是持随身藏带,或许使用东西夹藏。
客体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是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这儿的兵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控制刀具,是指国家法令、法规规则限制特定人员装备,用于特定规模和特别用处,制止民间私自出产、运送、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包含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设备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似的刀具。爆破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够瞬间形成人畜伤亡、物品破坏的危险物品。
2、罪责
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的职责方式是成心。这儿的成心,是指明知是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有意施行的片面心思状况。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既妨害了社会办理次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略了国家有关兵器、控制刀具及爆破物的办理制度。
违法目标仅限于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所谓兵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兵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含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含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打针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兵器如化学兵器、生物兵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目标。所谓控制刀具,依据公安部l983年公布的《对部分刀具实施控制的暂行规则》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设备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破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能够形成必定规模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线等各种起爆器件,各种克己爆破设备,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的行为有必要是在举办聚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不然不能定为本罪。
《聚会游行示威法》规则公民在进行聚会、游行、示威的时分,有必要恪守宪法和法令,不得危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但凡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谓带着,包含随身佩戴、隐藏在其他物品中夹藏或手中握持。
这儿的聚会、游行、示威,既能够是合法的聚会、游行、示威,也能够是不合法的聚会、游行、示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全部到达法定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则或许经有关部门同意,准予持有兵器的人员违背法令规则,在举办聚会、游行、示威时带着了兵器、控制刀具或爆破物的,相同构本钱罪。但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保护次序而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在外。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聚会、游行、示威是一种大众性地表达志愿的活动,并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许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假如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因为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而,《聚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则: "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假如成心违背法令明令制止的行为,不论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确定
(一)、适用本罪时应留意区别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边界。
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包含枪支、弹药等兵器以及控制刀具、爆破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含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戴、夹藏或持有兵器、控制刀具或爆破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背枪支办理规则,私自躲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在不合法聚会、游行、示威时,聚会、游行、示威的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员,带着上述危险物品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原则上归于一行为冒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确定为不合法聚会、游行、示威罪。
(三)、带着枪支、弹药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假如所带着的是自己事前不合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建立数罪,实施并罚。
处分
依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则,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力。
概念
不合法 带着兵器、 控制刀具 、 爆破物 参与聚会、 游行 、示威罪是指违背法令规则,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行为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违背法令规则,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这儿的违背法令规则,是指违背《聚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关于“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不得使用暴力和鼓动使用暴力”的规则。带着,是持随身藏带,或许使用东西夹藏。
客体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是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这儿的兵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控制刀具,是指国家法令、法规规则限制特定人员装备,用于特定规模和特别用处,制止民间私自出产、运送、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包含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设备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似的刀具。爆破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够瞬间形成人畜伤亡、物品破坏的危险物品。
2、罪责
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罪的职责方式是成心。这儿的成心,是指明知是不合法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有意施行的片面心思状况。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既妨害了社会办理次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略了国家有关兵器、控制刀具及爆破物的办理制度。
违法目标仅限于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所谓兵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兵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含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含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打针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兵器如化学兵器、生物兵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目标。所谓控制刀具,依据公安部l983年公布的《对部分刀具实施控制的暂行规则》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设备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破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能够形成必定规模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线等各种起爆器件,各种克己爆破设备,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的行为有必要是在举办聚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不然不能定为本罪。
《聚会游行示威法》规则公民在进行聚会、游行、示威的时分,有必要恪守宪法和法令,不得危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但凡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谓带着,包含随身佩戴、隐藏在其他物品中夹藏或手中握持。
这儿的聚会、游行、示威,既能够是合法的聚会、游行、示威,也能够是不合法的聚会、游行、示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全部到达法定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则或许经有关部门同意,准予持有兵器的人员违背法令规则,在举办聚会、游行、示威时带着了兵器、控制刀具或爆破物的,相同构本钱罪。但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保护次序而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在外。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聚会、游行、示威是一种大众性地表达志愿的活动,并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许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假如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因为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而,《聚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则: "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假如成心违背法令明令制止的行为,不论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确定
(一)、适用本罪时应留意区别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边界。
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包含枪支、弹药等兵器以及控制刀具、爆破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含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戴、夹藏或持有兵器、控制刀具或爆破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背枪支办理规则,私自躲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在不合法聚会、游行、示威时,聚会、游行、示威的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员,带着上述危险物品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原则上归于一行为冒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确定为不合法聚会、游行、示威罪。
(三)、带着枪支、弹药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假如所带着的是自己事前不合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建立数罪,实施并罚。
处分
依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则,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