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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0:28
合同欺诈罪建立后的合同的效能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则:“采纳欺诈或许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无效。”这阐明,合同欺诈罪一旦建立,合同当然无效,但现行的法令如此规则是否合理却值得商讨。由于处理这一问题的底子起点应当是最大极限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试举一例加以阐明,
甲因农作物遭虫害,急需一种农药,遂与乙签定合同购买农药。乙在收受了甲给付的借款后逃匿,但很快被捕获。经查,乙虽有农药但底子无意发货,只想非法占有甲的借款。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则,乙明显已构成合同欺诈罪,此刻假如确定合同无效,则甲无法获得所需农药。为甲利益起见,应确定该合同为可吊销的合同,甲能够挑选行使或不行使吊销权,假如甲挑选行使吊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假如甲挑选要求乙实行合同,法院也应予支撑,即确定合同有用,乙除承当刑事责任外,还应承当持续实行合同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以为,一方以欺诈、钳制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明显,对欺诈而立之合同,没有以为是肯定无效,而以为也可吊销或改变。因此,对合同欺诈罪建立之后的合同效能,也应作如是观。
研讨合同欺诈罪建立后的合同效能,关于差异合同欺诈与违约、合同欺诈与民事欺诈,供给了一个新的调查视角。
一般以为,合同欺诈违法与违约有三个一起点:榜首,不管合同是作为违法的手法,仍是根据实在的意思表明,合同的存在是它们一起的条件。第二,都有不返还对方钱物的行为,第三,都有未实行合同的行为。关于前两个一起点,笔者不持异议,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则:“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是合同欺诈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因此,是否实行合同并不是合
同欺诈与违约的一起点。
一般以为,合同欺诈罪与违约的差异有三:一是看数额是否较大:二是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三是看是否有收效合同的存在,明显,第三点差异也是不谨慎的,正如上文所论,合同欺诈建立今后,合同并不妥然无效。虽然违约有必要以有约为条件,但合同欺诈罪却不以合同无效为必要。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的差异,传统上以为有如下方面:榜首,成心内容不同,合同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而合同欺诈仅仅为了获取不妥利益。第二,合同效能是无效仍是可吊销不同。第三,是否经过实行合同而完成不同。笔者以为,非法占有和获取不妥利益,有时也交错在一起,很难截然分隔,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的成心内容、行为手法都没有质的不同,合同欺诈仅仅一种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因此将其归入刑法范畴:如前文所说,合同效能问题也不该看作两者差异之规范。两者的差异仅在于民事行为才能和刑事责任才能构成条件不同,以及欺诈数额是否到达刑法的规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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