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9:39
发布部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次会议经过)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建立现代企业破产理念,辅导我市各级法院对企业破产案子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适用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遵循定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部分的破产方针,结合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规程。一、法令与方针的适用1.归入《全国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内)的国有企业破产案子的审理,适用破产法、遵循定见、规则,并履行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2.审理未归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子,包含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型联营、依公司法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子,适用或参照破产法、遵循定见、规则,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3.审理未归入计划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案子,包含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或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公司法建立的除股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子,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定见、规则,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4.审理破产案子的程序,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则。5.企业破产案子由债款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统辖。债款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统辖。6.底层法院一般应统辖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应书面请示上一级法院,经赞同后方能受理。中级法院一般应统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由中级法院统辖。7.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统辖的破产案子,以为有必要提审的,如触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严重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上级法院可采纳指定统辖的方法将本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统辖的破产案子,以为需求由上级法院受理的,能够报请上级法院赞同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因特殊情况需对单个企业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作调整的,或不同法院对案子统辖权有争议的,须经一起上级法院同意或指定。 二、破产请求与受理(一)破产请求8.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作为企业破产案子的请求人。企业主动封闭或长时间处于停产状况,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债款人均不提出破产请求的,其主管部分能够向法院请求宣告企业破产。非破产程序建立的清算安排,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债款的,清算安排能够向法院请求宣告企业破产。9.请求(被请求)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安排、乡村承揽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工作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安排亦不适用破产程序。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到达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请求人或被请求破产。但请求(被请求)破产时自有资金已到达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企业请求(被请求)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