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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1:45
作为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俗称“新三板”)从建立至今时刻很短,可是遭到了投资者的追捧,可是新三板仍是有起缺陷的,比方股权转让,那么新三板股权转让束缚有哪些?下文听讼小编为您回答!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束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事务规矩(试行)》(以下简称“《事务规矩》”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束缚性规矩,因而,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扫除一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或高档办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束缚,首要是依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起,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全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状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相同存在限售要求。
二、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持股转让束缚
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所持股份的转让束缚,咱们简略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在外”。详细而言,依据《事务规矩》第2.8条规矩: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践操控人在挂牌前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免除转让束缚,每批免除转让束缚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免除转让束缚的时刻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践操控人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获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束缚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践操控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展开做市事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践操控人处获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遭到前述转让束缚的束缚。
三、董监高持股转让束缚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束缚,《事务规矩》则并未专门作出规矩,现在首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矩,即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任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能够经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束缚性规矩。
四、中心职工持股的转让束缚
《公司法》和《事务规矩》均未对公司中心职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束缚性规矩。可是实践中,中心职工首要经过参加职工鼓励方案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职工鼓励方案项下一般会对中心职工设置必定的持股锁定时。因而,公司中心职工股份转让的束缚首要取决于公司职工鼓励方案的内部约好。
此外,如公司中心职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束缚与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相同。
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束缚
关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事务规矩》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束缚性规矩,即只需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建立现已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收效法令文件无特别约好,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束缚。
六、经过职工持股渠道直接持股的转让束缚
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事例中,其职工持股渠道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建立。关于此类有限合伙方式的职工持股渠道,《公司法》和《事务规矩》均未明确规矩其股份转让束缚,可是实践中,需求留意以下两种状况的差异:
(1)若持股渠道中有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参加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担任持股渠道的GP,然后办理持股渠道并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事务规矩》第2.8条的规矩,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从“两年三批次”的转让束缚规矩。关于持股渠道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直接持有的股票,然后导致应全体遵从“两年三批次”的转让束缚规矩的危险;
(2)若持股渠道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参加的,则持股渠道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束缚,可是须受限于持股渠道或其间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缔结的股份转让束缚性约好。一起,若持股渠道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束缚相同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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