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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3:15
法〔2012〕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议触及
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核算规范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侵略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均匀薪酬核算。”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2011年乡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员工年均匀薪酬(即原“全国在岗员工年均匀薪酬”)数额,2011年乡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员工年均匀薪酬为42452元。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供给的日均匀薪酬的核算公式,日均匀薪酬规范为42452(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议时,对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元。
特此告诉,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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