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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短信证据如何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7:19
离婚案子中短信作为当事人根据的状况适当遍及。比方,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产业权属联系等。关于短信的效能确定,法院现在还没有构成遍及的知道,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定。《人民法院报》曾于上一年刊登过一个判例,确定短消息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
跟着手机的遍及,法院不得不研讨短信作为根据效能的法令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正性、闪存的封闭性特色,一起短信内容不容易被进犯。一般的手机功用是不能修正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名字,经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经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运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因而,契合下列状况,法院仍是有根据将短信作为有用根据的:
(1)维护手内短信不被删去;保存好,手机内容有必定的贮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能,对方要供给适当效能大的根据才干推翻。大都状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用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留意保存手机类型,品牌,这样能够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正的,这个必定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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