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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2:32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成婚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令上不具有婚姻效能的准则。无效婚姻法令准则向来是婚姻法令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许多国家的法令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收拾相关的常识,期望能给您带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
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能够调停,调停达成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对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判定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因为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因为重婚、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形成的,一经当事人请求,法院仔细检查后,作出的判定是完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能问题一经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的判定归于一审终审,是不答应上诉的,现已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可是关于子女抚育、产业切割部分是答应上诉的。期望小编的答复能给您带来协助,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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