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2:38
法律问题:自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怎么处理?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世,汉族,农人,广饶县广饶镇前安王村人,现住该村。
托付署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世,汉族,农人,广饶县李鹊镇唐家村人,现住该村。
托付署理人: 马长生,山东六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 王作稳,山东六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胶葛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托付署理人呼士广,被上诉人李某及托付署理人马长生、王作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孙某系广饶县喜德福食品厂业主。2001年7月28日,原告到该厂从事糖块包装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没有固定薪酬,被告按糖块班产值给原告发薪酬。2001年12月5日在作业过程中,原告左手除拇指外其他4指被机器绞断。经解放军89医院医治112天出院。2002年6月10日,广饶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原告为工伤。2002年9月9日,东营市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东劳鉴字(2002)第88号劳作判定书,原告的伤残为7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原告恳求复议,2002年12月18日,东营市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东劳鉴字(2002)第112号劳作判定书,原告的伤残为7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原告不服,向山东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提出从头判定的恳求,2003年5月8日经山东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原告因伤残判定花去判定费800元,交通费210元。2003年9月2日,广饶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被告广饶县喜德福食品厂已于开庭前经广饶县工商局刊出,其主体资格消亡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裁定恳求。另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自2001年9月5日至12月4日薪酬2005.1元。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世,汉族,农人,广饶县广饶镇前安王村人,现住该村。
托付署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世,汉族,农人,广饶县李鹊镇唐家村人,现住该村。
托付署理人: 马长生,山东六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 王作稳,山东六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胶葛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托付署理人呼士广,被上诉人李某及托付署理人马长生、王作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孙某系广饶县喜德福食品厂业主。2001年7月28日,原告到该厂从事糖块包装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没有固定薪酬,被告按糖块班产值给原告发薪酬。2001年12月5日在作业过程中,原告左手除拇指外其他4指被机器绞断。经解放军89医院医治112天出院。2002年6月10日,广饶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原告为工伤。2002年9月9日,东营市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东劳鉴字(2002)第88号劳作判定书,原告的伤残为7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原告恳求复议,2002年12月18日,东营市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东劳鉴字(2002)第112号劳作判定书,原告的伤残为7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原告不服,向山东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提出从头判定的恳求,2003年5月8日经山东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原告因伤残判定花去判定费800元,交通费210元。2003年9月2日,广饶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被告广饶县喜德福食品厂已于开庭前经广饶县工商局刊出,其主体资格消亡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裁定恳求。另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自2001年9月5日至12月4日薪酬200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