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21:53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请求成婚,假如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离婚证明,其离婚证明应当是:一、离婚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停书,假如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公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许离婚调停书应请求当地人民法院裁决方可具有法律效力;二、离婚证明系外国挂号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该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三、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停或离婚判决书,应当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假如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许布告。公证书应供给原件,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