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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4:06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外商出资企业档案办理规则》现已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李盛霖    一九九九年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办理,维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天津市档案办理条例》及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外商出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挂号树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档案,是指外商出资企业在合同收效或经同意树立后构成的对国家、社会及本企业具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方式的记载。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档案办理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的档案作业依法进行监督和辅导,其责任是:(一)宣扬遵循档案作业的法令、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查看外商出资企业履行档案作业法令、法规和规章状况;(三)辅导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办理事务;(四)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办理人员进行法制和事务培训;(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受法令维护,企业承当维护档案的责任。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遵循履行档案作业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企业档案作业的领导,把档案作业作为企业办理的重要根底作业,并依据企业实际状况确认办理档案的作业组织和人员,担任档案办理作业。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对各项活动中构成的各种类别的档案资料,应实施统一办理。企业的各作业和事务部分应按归档规模做好文件资料的构成、堆集和立卷作业,并按规则向企业的档案作业组织移送。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外商出资企业的劳作、人事档案,法令、法规或规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树立、健全档案办理制度,装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档案仓库和必要的设备,并保证档案的安全。办理档案的人员应具有档案专业和企业办理知识。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档案的归档规模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档案的归档时限应恪守下列规则:(一)归于行政、经营办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应于次年上半年内移送企业档案作业组织;(二)归于出产、产品试制、科研、工程等项目构成的文件资料,就在完成后3个月内移送企业档案作业组织;(三)财务管帐档案由财务部分收拾后,依照有关管帐档案办理的规则移送企业档案作业组织。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办理,也能够参照世界先进方法进行科学分类和收拾。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并依据企业需要和档案的特色,划定为永久、长时间、短期3种保管期限。对已超越保管期限、确无持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毁掉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由企业档案作业组织判定后,挂号造册,列出毁掉清单,报档案办理部分同意后,方可毁掉;外资企业如毁掉归于触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档案,应报档案办理部分同意后,方可毁掉。管帐档案按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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