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要求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3:55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协商一致后可延伸作业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间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间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
【事例】
李某于2005年3月到某加工厂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薪酬约定为计件薪酬。2011年11月,加工厂接到一个订单,需期限交货,所以规则员工加班,每天作业时间达12个小时。2011年11月20日,李某因为连日伤风,觉得身体吃不消,所以提出不加班,却遭到回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规则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第二天,公司以李某违背厂规厂纪为由,对其作出解雇决议。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依据《劳作法》第41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协商一致后可延伸作业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间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间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很显然,该厂现已违背了法律规则,解雇回绝加班的李某更是不合法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李某不肯意在该厂持续作业,经调停,由该厂一次性付出给李某14个月的薪酬作为赔偿金。
【事例】
李某于2005年3月到某加工厂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薪酬约定为计件薪酬。2011年11月,加工厂接到一个订单,需期限交货,所以规则员工加班,每天作业时间达12个小时。2011年11月20日,李某因为连日伤风,觉得身体吃不消,所以提出不加班,却遭到回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规则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第二天,公司以李某违背厂规厂纪为由,对其作出解雇决议。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依据《劳作法》第41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协商一致后可延伸作业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间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间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很显然,该厂现已违背了法律规则,解雇回绝加班的李某更是不合法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李某不肯意在该厂持续作业,经调停,由该厂一次性付出给李某14个月的薪酬作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