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6:38
发布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经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确保第一节 确保和确保人第二节 确保合同和确保方法第三节 确保职责第三章 典当第一节 典当和典当物第二节 典当合同和典当物挂号第三节 典当的效能第四节 典当权的完成第五节 最高额典当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二节 权力质押第五章 留置第六章 定金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确保债款的完成,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假贷、生意、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款人需要以担保方法确保其债款完成的,能够依照本法规则设定担保。本法规则的担保方法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 相关法规: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相关法规: 第二章 确保第一节 确保和确保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 相关法规: 第九条 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 相关法规: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