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期限及逾期不作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32
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及逾期不作的法令结果
人民法院判定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必须在判定书中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一个没有实行期限的判定不是一个完好的判定。已然法令赋予了法院判定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利,法院就应当为被告实行判定确认详细的期限。假如不确认期限来束缚被告,则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判定后,重作详细行政行为时,就可能会无故延迟。这要么使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要么使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且人民法院也难以确认被告逾期不实行判定而对其采纳强制实行办法,这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判定变得没有多大含义。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被告在多长期限内重作详细行政行为呢?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矩。
小编以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时,能够从下列方面考虑:
榜首,假如在单行的法令、法规和规章中规矩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可依此规矩来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二,假如单行法令、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矩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内部就事规矩中规矩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能够参阅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内部就事规矩的规矩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三,假如连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内部就事规矩中都没有规矩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被告以往处理同类案子所需求的时刻,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为被告确认—个实行判定的合理期限。第四,假如状况紧急,被告不当即重作详细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判定被告当即重作详细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定书中确认了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被告就应受人民法院判定的束缚,在确认的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假如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定后,既不依法提起上诉又逾期不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则视为被告不实行人民法院判定所确认的责任。
此刻,被告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人民法院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矩,对被告采纳如下实行办法:
(1)在规矩的期限内不实行的,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2)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矩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奉告人民法院;(3)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判定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必须在判定书中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一个没有实行期限的判定不是一个完好的判定。已然法令赋予了法院判定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利,法院就应当为被告实行判定确认详细的期限。假如不确认期限来束缚被告,则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判定后,重作详细行政行为时,就可能会无故延迟。这要么使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要么使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且人民法院也难以确认被告逾期不实行判定而对其采纳强制实行办法,这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判定变得没有多大含义。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被告在多长期限内重作详细行政行为呢?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矩。
小编以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时,能够从下列方面考虑:
榜首,假如在单行的法令、法规和规章中规矩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可依此规矩来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二,假如单行法令、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矩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内部就事规矩中规矩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能够参阅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内部就事规矩的规矩确认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三,假如连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内部就事规矩中都没有规矩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被告以往处理同类案子所需求的时刻,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为被告确认—个实行判定的合理期限。第四,假如状况紧急,被告不当即重作详细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判定被告当即重作详细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定书中确认了被告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的,被告就应受人民法院判定的束缚,在确认的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假如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定后,既不依法提起上诉又逾期不重作详细行政行为的,则视为被告不实行人民法院判定所确认的责任。
此刻,被告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人民法院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矩,对被告采纳如下实行办法:
(1)在规矩的期限内不实行的,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2)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矩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奉告人民法院;(3)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