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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0: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证体系,扩展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民间安排的健康发展,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则,现就社会安排专职作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挂号的社会团体(包含社会团体分支安排和代表安排)、基金会(包含基金会分支行安排和代表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安排驻华代表安排及其签定聘任合同或劳作合同的专职作业人员(不包含兼职人员、劳务差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归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参与当地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二、没有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安排,应在当地规则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布的《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社会团体分支安排、代表安排挂号证书》、《基金会法人挂号证书》、《基金会分支安排、代表安排挂号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安排挂号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资料,到居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手续,按属地处理准则,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本告诉下发之后树立的社会安排,应当自挂号注册起30日内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手续,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三、社会安排及其专职作业人员应按规则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其间社会安排的缴费基数为悉数参保专职作业人员个人缴费薪酬之和。
四、社会安排及其专职作业人员在本告诉下发前签定聘任合同或劳作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则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安排专职作业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作业的,其契合国家规则的作业年限视同为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则做好养老保险联系的接续作业。
六、鼓舞有条件的社会安排可依照有关规则为专职作业人员树立年金准则,以进步作业人员退休后的保证水平。
切实做好社会安排专职作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作业,对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作和社会保证、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仔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则,做好安排施行作业。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
民政部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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