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油气和破坏油气设备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1: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为维护油气的出产、运送安全,依法惩治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 在施行偷盗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选用切开、打孔、撬砸、拆开、开关等手法损坏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的“损坏燃气或许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 施行本解说榜首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形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形成一人以上逝世、三人以上重伤或许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形成井喷或许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的;
(三)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偷盗油气或许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构成违法,但未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偷盗油气,数额巨大但没有运离现场的,以偷盗未遂科罪处分。
为别人偷盗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许供给其他协助的,以偷盗罪的共犯科罪处分。
第四条 偷盗油气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按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 明知是偷盗违法所得的油气或许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加工、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施行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偷盗违法的共犯科罪处分。
第六条 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不合法挖掘或许损坏性挖掘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科罪处分:
(一)逾越职权范围,同意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挖掘、加工、运营等答应证的;
(二)违背国家规则,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挖掘、加工、运营等答应证的;
(三)违背《石油天然气管道维护法令》等国家规则,在油气设备安全维护范围内同意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许经告发查实的未经依法同意、答应私行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挖掘、加工、运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撤销的。
第八条 本解说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间,石油包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含煤层气。
本解说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出产、贮存、运送等易燃易爆设备。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为维护油气的出产、运送安全,依法惩治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 在施行偷盗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选用切开、打孔、撬砸、拆开、开关等手法损坏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的“损坏燃气或许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 施行本解说榜首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形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形成一人以上逝世、三人以上重伤或许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形成井喷或许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的;
(三)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偷盗油气或许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构成违法,但未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偷盗油气,数额巨大但没有运离现场的,以偷盗未遂科罪处分。
为别人偷盗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许供给其他协助的,以偷盗罪的共犯科罪处分。
第四条 偷盗油气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按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 明知是偷盗违法所得的油气或许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加工、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施行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偷盗违法的共犯科罪处分。
第六条 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不合法挖掘或许损坏性挖掘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科罪处分:
(一)逾越职权范围,同意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挖掘、加工、运营等答应证的;
(二)违背国家规则,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挖掘、加工、运营等答应证的;
(三)违背《石油天然气管道维护法令》等国家规则,在油气设备安全维护范围内同意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许经告发查实的未经依法同意、答应私行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挖掘、加工、运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撤销的。
第八条 本解说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间,石油包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含煤层气。
本解说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出产、贮存、运送等易燃易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