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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9:50

陈硕——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一级法官。专业方向为房地产法和劳作法。
「内容提要」本文安身审判实践,以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以求正方家。
「关键词」 劳作争议 诉讼 疑难问题 讨论
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继续稳定发展、劳作用工准则和社会保障准则改革的不断深化,劳作联系不断发作新的改变,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作争议案子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门、焦点和难点。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些讨论。
一、在缺少劳作法本文所称的劳作法是从广义的视点界定,指的是调整劳作联系及其附随全部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和。 方面的实体处理根据时,可否适用民法本文所称的民法也是从广义的视点界定,指的是调整民事联系及其附随全部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和,包含《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以补偿劳作法方面的空白
该问题是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激烈的一个难题,之所以反映较为激烈”,缘因为现行的劳作法令法规不光较少和相对滞后,且缺少系统性,已不能满意调整我国劳作联系的需求。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中,假如将处理实体问题的根据限制在劳作法和不违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矩并已向劳作者公示的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拟定的规章准则,常常会发现无法可依,客观现实迫切需求在劳作法以外寻求到处理劳作争议实体问题的根据;之所以难”,缘因为劳作法与民法毕竟是我国法令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法令部分,将民法作为处理劳作争议实体问题的根据缺少清晰的法令规矩。
现在的观念中,大都定见对弥补适用民法持肯定态度;少量定见则对弥补适用民法持反对态度,首要理由除劳作法与民法是我国法令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法令部分不该混用外,还以为劳作法令联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涉颜色,当事人两边的毅力有必要以国家毅力为主导,民法中体现出来的合同自在等准则不完全适用。笔者附和大都定见,之所以如此,原因首要有四个方面:1.劳作法在我国法令体系中的位置决议了在缺少劳作法方面的实体处理根据时,能够弥补适用民法。劳作法的位置是指劳作法与其他法令部分的相互联系,关于劳作法的位置,现在的干流观念以为,劳作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是民法的特别法,归于民法之领域,回沪明、高圣明主编:《劳作法及配套规矩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第3版,第13页。 在普通法没有规矩而特别法有规矩的情况下,能够适用特别法的规矩;2.现在劳作法已不能满意调整我国劳作联系需求使弥补适用民法具有现实意义。与其让法官依照自己的了解去创设法令规矩来裁判案子,还不如经过弥补适用民法的办法来使案子的实体处理有法可依;3.劳作争议案子的性质使类推适用民法的规矩具有合理性。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在法令未有规矩时选用相似案子的法令规矩来裁判案子。类推适用是各国法院裁判民事案子遍及选用的缝隙弥补办法,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选用梁彗星:《裁判的办法》,法令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6-157页。 .劳作争议案子就其性质而言,仍归于大民事案子的领域,劳作争议案子和其他类型的民事案子之间存在不同,但从某种联系上看具有相似性,在缺少劳作法方面的实体处理根据时,类推适用民法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合理计划,当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计划;4.牵涉到民事法令联系的劳作争议案子的存在使适用民法具有必要性。例如合伙人承包经营期间招用的劳作者发作工伤而引发的劳作争议,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但关于作为承包方的合伙人怎么担责的问题靠劳作法的规矩显然是不能解决的,只要适用民法中关于合伙的相关规矩才干确认其连带职责的承当。同理假如合伙人之一发作工伤而引发的劳作争议,也只能根据民法的规矩才干确认其他合伙人的职责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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