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2:05
政府收购合同办理存在确认政府收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合同格局文本问题、合同缔结时刻的推迟问题、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改动收购文件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私行改动与免除合同问题等。
政府收购合同办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政府收购的进程大致包含两个阶段,即收购阶段和合同实行阶段。在收购阶段,收购人或其托付的收购署理安排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亦即合同的缔结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许诺行为。合同缔结后,收购人和供货商依约实行合同的职责。因为《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收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应当依照相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法约好。所以,有人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根本问题发作差错的知道。那么,怎么清晰政府收购合同的根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办理已成为政府收购合同办理的燃眉之急。现在政府收购合同办理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关于确认政府收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令联系的主体,即参与合同联系,享用必定权力和承当必定职责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收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应当依照相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法约好。法令清晰了政府收购合同的当事人为收购人和供货商。
因为《政府收购法》第十四条规则,政府收购当事人包含收购人、供货商和收购署理安排等。所以,收购署理安排特别是会集收购安排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收购合同当事人的确认存在不同的知道和做法。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收购人与收购署理安排一起与供货商签定合同,构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收购署理安排作为见证方;也有收购署理安排代表收购人以收购署理安排的名义与供货商签定合同。在双甲方合同中,怎么确认收购署理安排的权力和职责值得考虑,收购署理安排独自作为合同一方与供货商签定合同,其权力和职责是难以执行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作争议时,怎么确认诉讼主体也成问题。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现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收购署理安排作为收购的当事人是否合适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当什么样的权力和职责尚难界定。
《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则,收购人能够托付收购署理安排代表其与供货商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由收购署理安排以收购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应当提交收购人的授权托付书作为合同附件。收购署理安排与供货商签定合同依据二个条件,一是收购人的授权托付,二是以收购人的名义与供货商签定合同。故而,由收购署理安排与供货商签定合同缺少法令依据,且合同的权力和职责难以执行。
(二)关于合同格局文本问题。
现在,没有有一致的政府收购合同演示文本,会集收购安排、收购署理安排和收购人所运用的合同文本形形色色。依据调研,货品的合同文本较多是依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蓝本拟定的,根本结构未变,仅仅条款依据《合同法》作相应的修正。工程合同文本是以建造部2004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为根底而拟定,根本的合同条款依据演示文本,仅仅在合同的金钱付出方法有不同的规则。还有运用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演示文本,如世界招标收购的合同文本运用商务部的合同演示文本,系统集成则运用信息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演示文本,也有运用职业协会拟定的演示文本,还有运用供货商供给的合同文本等等,不胜枚举。可见现在政府收购运用的合同本文十分的紊乱,亟需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门的一致标准。
(三)合同缔结时刻的推迟问题。
《政府收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一般状况下,收购人与供货商会在法定的时刻内签定合同,但因为下列景象导致签约的推迟:一是收购人对收购成果不满意;二是供货商因发作履约不能;三是发作供货商质疑、投诉。上述景象导致的签约延误应当区别对待,供货商因本身原因履约不能而回绝签定合同的,应没收其招标保证金,收购人依法确认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因质疑、投诉发作,应视财政部门是否宣布暂停收购的告诉,如未暂停收购,收购人和供货商应当依照规则程序签定合同。收购人无正当理由回绝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按《政府收购法》规则处理。但何种景象为正当理由,以及存在所谓的正当理由又怎么从头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有待进一步讨论和清晰。
(四)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改动收购文件的问题。
合同应当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不得实质性改动收购文件确认的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确认的内容,不得另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实务中,收购人与供货商不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合同,最常见的景象是收购人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定的合同与收购文件不一致。《招标招标法》仅规则,在确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中标人确认后是否能够进行商务谈判?哪些内容是实质性条款?相关法令、规章未作清晰的规则,在实务中莫衷一是。
(五)合同当事人私行改动与免除合同问题。
《政府收购法》第五十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但规则了两种可改动的法定景象,一是政府收购合同实行中,收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品、工程或许服务的,在不改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能够与供货商洽谈签定弥补合同,但一切弥补合同的收购金额不得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实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但在实务中常常发作合同当事人私行改动、免除或停止合同的事例。存在的首要问题有,私行改动货品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越合同金额的10%、收购人私行停止合同的实行。形成这种状况的首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以为,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归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改动、免除或停止合同。《政府收购法》关于私行改动、免除或停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则其相应的法令职责,财政部门关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难以依法处理。
(六)合同检验环节存在的问题。
《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收购人或许其托付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的检验。大型或许杂乱的政府收购项目,应当约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安排参与检验作业。检验方成员应当在检验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检验的主体包含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安排。但在实务中收购署理安排根本不介入合同的检验,也鲜有托付法定的检测安排参与检验。所以,检验环节十分的单薄,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的争议。因为疏于检验所造成的的质量问题,收购人往往难以举证致使索赔无果。某收购中心受托付收购一批笔记本电脑,收购人运用一年多时刻才发现部分部件非原厂商出产的,原厂商回绝售后服务,导致合同纠纷。
(七)关于合同的存案问题。
依据《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则,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收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但现在大多数当地没有树立合同的存案准则,首要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约束。一些当地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请求付款的资料报送,因为未树立合同的存案准则,在合同实行前,财政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盯梢查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假如改动合同,财政部门难以监督。
政府收购合同办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政府收购的进程大致包含两个阶段,即收购阶段和合同实行阶段。在收购阶段,收购人或其托付的收购署理安排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亦即合同的缔结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许诺行为。合同缔结后,收购人和供货商依约实行合同的职责。因为《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收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应当依照相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法约好。所以,有人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根本问题发作差错的知道。那么,怎么清晰政府收购合同的根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办理已成为政府收购合同办理的燃眉之急。现在政府收购合同办理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关于确认政府收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令联系的主体,即参与合同联系,享用必定权力和承当必定职责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收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应当依照相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法约好。法令清晰了政府收购合同的当事人为收购人和供货商。
因为《政府收购法》第十四条规则,政府收购当事人包含收购人、供货商和收购署理安排等。所以,收购署理安排特别是会集收购安排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收购合同当事人的确认存在不同的知道和做法。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收购人与收购署理安排一起与供货商签定合同,构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收购署理安排作为见证方;也有收购署理安排代表收购人以收购署理安排的名义与供货商签定合同。在双甲方合同中,怎么确认收购署理安排的权力和职责值得考虑,收购署理安排独自作为合同一方与供货商签定合同,其权力和职责是难以执行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作争议时,怎么确认诉讼主体也成问题。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现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收购署理安排作为收购的当事人是否合适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当什么样的权力和职责尚难界定。
《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则,收购人能够托付收购署理安排代表其与供货商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由收购署理安排以收购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应当提交收购人的授权托付书作为合同附件。收购署理安排与供货商签定合同依据二个条件,一是收购人的授权托付,二是以收购人的名义与供货商签定合同。故而,由收购署理安排与供货商签定合同缺少法令依据,且合同的权力和职责难以执行。
(二)关于合同格局文本问题。
现在,没有有一致的政府收购合同演示文本,会集收购安排、收购署理安排和收购人所运用的合同文本形形色色。依据调研,货品的合同文本较多是依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蓝本拟定的,根本结构未变,仅仅条款依据《合同法》作相应的修正。工程合同文本是以建造部2004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为根底而拟定,根本的合同条款依据演示文本,仅仅在合同的金钱付出方法有不同的规则。还有运用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演示文本,如世界招标收购的合同文本运用商务部的合同演示文本,系统集成则运用信息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演示文本,也有运用职业协会拟定的演示文本,还有运用供货商供给的合同文本等等,不胜枚举。可见现在政府收购运用的合同本文十分的紊乱,亟需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门的一致标准。
(三)合同缔结时刻的推迟问题。
《政府收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一般状况下,收购人与供货商会在法定的时刻内签定合同,但因为下列景象导致签约的推迟:一是收购人对收购成果不满意;二是供货商因发作履约不能;三是发作供货商质疑、投诉。上述景象导致的签约延误应当区别对待,供货商因本身原因履约不能而回绝签定合同的,应没收其招标保证金,收购人依法确认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因质疑、投诉发作,应视财政部门是否宣布暂停收购的告诉,如未暂停收购,收购人和供货商应当依照规则程序签定合同。收购人无正当理由回绝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按《政府收购法》规则处理。但何种景象为正当理由,以及存在所谓的正当理由又怎么从头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有待进一步讨论和清晰。
(四)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改动收购文件的问题。
合同应当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不得实质性改动收购文件确认的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确认的内容,不得另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实务中,收购人与供货商不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合同,最常见的景象是收购人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定的合同与收购文件不一致。《招标招标法》仅规则,在确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中标人确认后是否能够进行商务谈判?哪些内容是实质性条款?相关法令、规章未作清晰的规则,在实务中莫衷一是。
(五)合同当事人私行改动与免除合同问题。
《政府收购法》第五十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但规则了两种可改动的法定景象,一是政府收购合同实行中,收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品、工程或许服务的,在不改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能够与供货商洽谈签定弥补合同,但一切弥补合同的收购金额不得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实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但在实务中常常发作合同当事人私行改动、免除或停止合同的事例。存在的首要问题有,私行改动货品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越合同金额的10%、收购人私行停止合同的实行。形成这种状况的首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以为,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归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改动、免除或停止合同。《政府收购法》关于私行改动、免除或停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则其相应的法令职责,财政部门关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难以依法处理。
(六)合同检验环节存在的问题。
《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收购人或许其托付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的检验。大型或许杂乱的政府收购项目,应当约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安排参与检验作业。检验方成员应当在检验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检验的主体包含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安排。但在实务中收购署理安排根本不介入合同的检验,也鲜有托付法定的检测安排参与检验。所以,检验环节十分的单薄,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的争议。因为疏于检验所造成的的质量问题,收购人往往难以举证致使索赔无果。某收购中心受托付收购一批笔记本电脑,收购人运用一年多时刻才发现部分部件非原厂商出产的,原厂商回绝售后服务,导致合同纠纷。
(七)关于合同的存案问题。
依据《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则,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收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但现在大多数当地没有树立合同的存案准则,首要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约束。一些当地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请求付款的资料报送,因为未树立合同的存案准则,在合同实行前,财政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盯梢查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假如改动合同,财政部门难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