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4:22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同意文件,在征地过程中是比较简单被疏忽的一个文件,可是这个文件的有无直接决议了征地的合法与否。所以有必要对他进行一个了解。
一、农用地转用的同意权限
《土地管理法》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施行两级批阅的准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同意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根底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3)触及到基本农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维护法令》规则,农用地转用都有必要报国务院同意。
(4)《报国务院同意的建造用地检查方法》规则的国务院同意权限。
《报国务院同意的建造用地检查方法》规则,依照树立最严厉的土地管理准则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下列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需报国务院同意:
1)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根底建造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根底设施建造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造用地的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同意权限
除上述报国务院批阅之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农用地转用的批阅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的批阅程序包含:
1、提出请求
由安排施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其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担任编制《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建造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供地计划》等报批资料。其间农用地转用计划,应当包含占用农用地的品种、方位、面积、质量等内容。
2、逐级报批
按规则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详细是: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查询、弥补犁地等前期作业,对建造单位的用地请求资料进行检查;对契合请求用地条件的,及时安排报批资料,在收到用地请求资料后的30个作业日内完结上报作业。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报批资料进行复核,契合报批条件、报批资料完全的,在收到报批资料后5个作业日内检查结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阅后上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施行内部会审准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弥补犁地等状况进行检查,对契合要求的报批资料,在收到报批资料后的15个作业日内完结内部会审,提出检查定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阅。在省级人民政府审阅。在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造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资料报关疆土资源部,并确保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建造用地项目经检查需弥补完善报批资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诉后的15个作业日内,安排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资料报送疆土地资源部。
3、安排施行
经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假如占用犁地,有必要实行弥补犁地的职责和职责。疆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检查报批作业的定见》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意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同意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有关同意文件主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详细用地单位的,按未供给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