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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营改增中有哪些税务风险要注意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5:18

“营改增”是我国货品和劳务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起也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办理及企业交税办理发作深远影响。因为在“营改增”过程我国家连续发布了许多新方针,这些方针关于企业来说应该是比较生疏的,特别是对本来没有增值税事务的企业来说。因而,有用防备税务危险、削减方针实行中的误差无论是对实行方针的底层税务机关仍是对企业来说都是一门必修课。
笔者依据自己的税务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方面“营改增”过程中特别应该留意的税务危险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危险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从事的应税服务交纳的是营业税,为服务的承受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这种普通发票是由地税机关担任办理的,这种普通发票(货运发票在外)的首要税收功用便是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因而,这种普通发票的办理相对是比较松懈的,实践工作中也呈现了各式各样的虚伪发票。可是,“营改增”之后,企业供给的相关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了,那么为服务承受方开具的就不再是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交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据外,还有一个更首要的功用便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据,因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企业就有了愈加重要的含义,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造币公司担任承印,因而就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视同现金进行办理的说法。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特别的抵扣进项税金的功用,因而,有些不法企业就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见,经过各种方式去多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到达少缴增值税的意图。关于本来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从事货品出售和加工修补修配劳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办理方针法规比较了解,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结果,在税务办理中也分外留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问题。可是关于刚刚开端交纳增值税和触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交税人来说,因为其现已习惯了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懈”的办理制度,则或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那么强的危险防备认识,因而,对这些刚刚归入增值税征收序列的企业来说,仍是应该有认识的去留意防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危险的发作。
“营改增”企业应该要点留意的是不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购买和承受服务的是甲公司,可是却依照甲公司的授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相关方乙公司,这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情节严重或许要构成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法发[1996]30号)中的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首要是指“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企业经过不合法方式承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外,还要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则或许要被处以惩罚。国家税务总局也开端注重“营改增”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在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展开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告诉》(税总发[2013]8号)中指出要专项整治“营改增”试点区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因而,归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获得环节的税收危险,尽量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呈现。
进项税抵扣的税务危险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归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交税人获得的一切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都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间应该遵从的准则便是获得的增值税扣除凭据有必要是与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直接相关的,假如发作的是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关的开销,即便获得增值税扣税凭据,也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在实践工作中,常常遇到的不能进行进项税金抵扣首要是指发作的开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等。例如过端午节,企业从厂家购进一批粽子用于发给员工过节,那么这种状况就归于典型的用于员工福利发作的开销,是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的。可是,依据财税[2013]106号的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入的与应税项目有关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轿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之前的相关方针规则是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的。
可是涉及到一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等共用的开销所构成的进项税金能够抵扣当期销项税的,就得细心区别,如共用的固定资产、专利技能、非专利技能、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借等。例如,企业购进了一台设备,既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来服务,一起也为依然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来服务,则这台设备所包括的进项税金能够全额抵扣,无需依照应征增值税项意图收入额与非应增值税项意图收入额份额去区分。
别的,需求留意的是,现在不动产没有归入增值税的征收规模,那么与不动产相关的开销就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这首要是指以不动产为载体的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金,例如企业购进的中央空调、电梯、通风及照明设备等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详细在实行方针时能够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13号)中的规则。
视同出售中的税务危险
在营业税的方针环境下,关于供给劳务的企业来说,没有视同出售供给劳务的规则。营业税下的视同出售行为首要体现在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方面。所谓的视同出售便是指某些行为从企业管帐核算视点来说并不能确以为出售行为,可是从税收视点来说为了一些特定的意图(例如反避税及税负公相等意图)需求将其确以为税收含义上的出售行为。
“营改增”后的税收方针中增加了服务的视同出售条款,这是值得企业去留意的,财税[2013]106号第十一条规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无偿供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供给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意图或许以社会公众为目标的在外”。现在,这种破例景象首要是指依据国家指令无偿供给的航空运输服务。
因而,企业应该留意“营改增”前后供给服务范畴视同出售行为的改变条款,例如从事咨询的企业为相关公司供给咨询服务,则应该依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承认视同出售的营业额来核算销项税金。
混业运营中的税务危险
混业运营是“营改增”之后新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所谓的混业运营是指企业既运营出售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又供给应税服务的。从税收方针办理的视点来说,要求企业对这种混业运营事务应该别离来核算承认出售额,然后再依照各自适用的税率或许征收率去核算缴交税款。那么,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在“营改增”后假如存在混业运营行为的,必定要在管帐上别离核算各自的出售额,假如不能够别离核算,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从高的税率去纳税,以防止因为管帐核算而形成不必要的税务危险。
向境外付出服务费扣缴增值税时的税务危险
依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的规则,在境内承受外方供给的服务归于在我国境内供给应税服务,我国税务机关有纳税权。在向境外付出服务费时假如其在境内没有署理人,则付出方应该实行扣缴责任。
可是,境外单位并不常常在我国发作应税行为,那么在扣缴增值税时,境外单位是作为一般交税人来处理仍是作为小规模交税人来处理呢?换句话说,核算应该扣缴的税款,是依照适用税率来扣缴呢,仍是依照征收率来扣缴呢?
关于这个问题,财税[2013]106号中做出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署理人和承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依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而,在向境外付出服务费时应该依照服务的适用税率去扣缴增值税,而不是依照征收率去扣缴,例如北京企业承受美国公司供给的规划服务,依照合同约好应该向美国公司付出规划费100万元,那么在付出规划费时应该依照6%的税率去扣缴增值税,而不应该依照3%的征收率去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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