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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什么资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4:34

宜春住宅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材料
员工在供给其住宅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由自己前来处理并向住宅公积金办理结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起材料
1、《住宅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二)不同材料
1、购买住宅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不少于所购住宅悉数价款30%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
②、购买非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宅悉数产权生意审批表》及财务收款凭据。
2、缔造住宅时:
①、自建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②、大修住宅的,应供给建造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判定书和正式的质监陈述等修房证明。
3、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时:
①、退休的,应供给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②、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且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应供给医院证明或许劳作能力判定证明(劳作判定委员会《伤残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表》),以及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证明。
③、出国或出境久居的,应供给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供给劳作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④、员工归还住宅公积金借款本息的,应供给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⑤、员工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应供给逝世确诊证明或被法院宣告逝世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本办法第九条所指材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供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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