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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利津县公安局交管行政确认案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1:25
【案情】
2000年2月29日20时10分,利津县利津镇东南街村农民李振合驾驭鲁E40892小型面包车,在利四路利津县利津镇曙光酒楼北侧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沿利四路由西向东直行的利津县供销社员工杨建村驾驭的鲁E -47918两轮摩托车相撞,杨建村重伤,两机动车均不同损坏。事端发生后,东营市利津县交警支队依据现场堪验于2000年3月11日对两边当事人作出的第200000123号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确定李振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相对方向同类车辆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的规则,负事端的首要职责。杨建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车辆、行人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准则下通行)的规则,负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李振合不服交警职责确定,于2000年10月17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审判】
原审确定,被告利津县公安局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越诉讼时效,但被告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交待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1条规则,被告以原告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的建议,不予采信。被告利津县公安局确定李振合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则,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并无不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触及两个以上好坏关系人,其间一部分好坏关系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没有申述的其他好坏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而,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杨建村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遗漏了有必要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这样不光程序违法,也不便于查清现实。原审判定属确定现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解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决吊销原审判定,发回重审。
【剖析】
本案经两次审理 ,尚有下列问题值得讨论.
(一)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中有关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中规则,当事人仅就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务院1997年9月22日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则,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请求从头确定,但对从头确定不服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规则。实践中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以为交警的职责确定是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笔者附和实践中的做法,首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除非法令明确规则一个详细行政行为终究由行政机关判决外,全部争议终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即“司法终究处理”;其次,依据《解说》第五条的规则,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经过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规则“行政机关终究判决”, 《告诉》不属上述的规范性文件,规则 “当事人仅就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属无效;再次,假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将失掉权力救助的途径,由于,交警部分的从头确定隐含着部分保护的极大可能性,而行政相对人对此力不从心。笔者以为,此类问题的要害不是可不可诉,而是在诉讼中怎么处理一些技能性问题。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中触及怎么依据依据确定职责的技能问题,而对此大部分法官不明白,这就使法官无法判别交警的确定是否依据充沛。因而法令应该规则交警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说其运用依据做出职责确定的推理进程,假如交警陈说不能扫除法官的合理置疑,法官就能够以为交警的职责确定依据不足,然后吊销其确定,这也有助于促进交警仔细搜集依据,慎重做出确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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