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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补偿款是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6:37

在日常日子中咱们知道,土地运用权便是指对土地享有运用的权力。在往常常常会发作国家要把土地运用权回收的景象,这个时分国家会对土地运用权人进行必定的补偿,也便是给于一些补偿款,那么土地运用权与补偿款是多少,我们对这方面的作业比较生疏。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有偿回收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首要包含《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则的景象。详细内容包含:
1、为了供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
2、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
回收上述2种状况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是因政府需求运用土地而形成土地运用者不能再持续再运用土地,因此有必要对土地运用者给予恰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根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四十二条。
已树立土地储备组织的当地,回收土地运用权作业能够由土地储备组织详细施行;未树立土地储备组织的,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与土地运用者洽谈处理回收土地运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组织或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与用地者到达收买补偿协议后,还有必要布告回收土地运用权,刊出土地挂号和土地证书。
无偿回收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
无偿回收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首要包含《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擅自改变土地用处、《基本农田维护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景象。详细内容包含:
1、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作废的;
3、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接连二年未运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运用权划拨同意文件规则的,擅自改变土地用处。
5、经国务院同意的重点建造占用基本农田的……接连两年未运用的,经国务院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
上述5种状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状况在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时,采纳的方法不相同: 回收第1种和第2、第5种状况下的土地运用权归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方法,能够依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则处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布告,下达《回收土地运用权决议书》,停止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刊出土地挂号和土地证书。当事人如期不交出土地,能够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则给予处分。第5种状况有必要特别注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同意权。 而第3项则是因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后,接连两年未运用土地形成的违法行为,回收这类土地运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施行行政处分,以此事到达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意图。
施行行政处分的根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实行处分决议,能够由施行行政处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第4项归于违背法律规则擅自改变土地用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则,选用行政处分的方法回收土地运用权。
土地补偿费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有什么区别
土地补偿金是指政府征收土地时给运用土地的团体或农人的补偿款。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国土资源部分(出让人)向土地受让方(用地人)收取的土地运用权买卖价款。前者是政府征收土地,后者是政府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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