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6:09(二)无效婚姻的处理
关于无效婚姻的处理,依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所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 (一)”中的有关规则,在处理无效婚姻时应遵从以下准则:
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的,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约束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规模,即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一起,司法解说中对好坏关系人做了进一步的阐明:即一般为近亲属或许基层组织。所不同的是。按照无效婚姻的景象不同,而承认不同景象下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可吊销婚姻的景象及其处理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则,关于可吊销婚姻只规则了一种景象:即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许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其间,对该条中的“钳制”一词,怎么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说中,将“钳制”界说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产业等方面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实在志愿成婚的状况。依据法令以及司法解说中的规则,受钳制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并且也只能是自己,向法院或许挂号机关提出吊销婚姻恳求的,应当在挂号之日起1年内或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应在康复自在之日起1年内提出。一起,权利人应当留意的是:该时刻期限的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间断、中止或许延伸的有关规则。婚姻一旦被吊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则与无效婚姻发作的结果是相同的,并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时,才确认该婚姻自始不受法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