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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监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2:31
重整方案由担任履行。人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后,已接收产业和经经营务的办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送产业和经经营务。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内,由办理人监督重整方案的履行。那么法令对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是怎么规则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办理人为监督人
在重整期间,由办理人作为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人,担任对债务人履行重整方案进行监督。
二、监督期限
办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之日起开端,具体期限依照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的期限承认。办理人以为必要的,能够请求延伸,延伸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决承认的期限为准。
三、监督方法主要为债务人的自动陈述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办理人陈述重整方案履行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当然,债务人的自动陈述,不影响办理人的自动监督。债务人不履行或许不能履行重整方案的,办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以便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议是否停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监督的停止
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限届满,或许人民法院裁决承认的延伸期限届满时,办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陈述。办理人提交监督陈述之日,即为办理人监督责任停止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内,由办理人监督重整方案的履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办理人陈述重整方案履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办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陈述。自监督陈述提交之日起,办理人的监督责任停止。”
办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陈述,重整方案的好坏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办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延伸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期限。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的“法令对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是怎么规则的”的相关信息,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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