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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3:20

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告诉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6个单位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区域久居有关待遇问题规则的告诉》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对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赴台湾区域久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在职员工按京政办发〔1990〕11号规则,由其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待遇,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则的途径列支。
1990年4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6单位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区域久居有关待遇问题规则的告诉
京政办发〔199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区域久居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则》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实施退休基金统筹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履行;未实施退休基金统筹的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离任人员赴台湾区域久居的有关待遇问题,由其主管部门确认,手续可参照本规则处理。履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劳动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络处理。
1990年2月27日
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区域久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则
劳险字〔198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
为了妥善处理台胞、台属赴台湾区域久居的有关问题,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规则,请依照履行。
一、内地台胞、台属赴台湾区域久居,按有关规则,向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去台证件。
台胞、台属因私事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区域后,要求(包含自己来信或托付亲朋代理)赴台湾区域久居的,不予处理有关待遇等手续。台胞、台属在因私事短期赴台期间,已取得入台久居答应的,可按下列规则处理有关待遇等手续。
二、经同意赴台湾区域久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台胞、台属员工(包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如下:
(一)赴台湾区域久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内地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享用同等待遇。其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助、粮(煤)价补助、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因工(公)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付出的残废金等,由付出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付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自己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收取),或由受托付的内地亲朋代领,直至自己逝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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