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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0:03

北京市当地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门问题解答,其他省份适用。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议刊出,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动原摊销期,由剩下3年改按剩下1年摊销结束?加快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够扣除?
答:长时间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财物改建开销——按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财物改建开销——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财物大修理开销——按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动。上例中因刊出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动继续运营核算准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则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刊出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2、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钱银性财物无偿划拨别的一家企业,划拨财物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财物的净值列为丢失,是否能够?
答:不能够。在总局未清晰相关方针前,暂按以下准则处理: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财物、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承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财物、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一起上级(一起出资方)按“从划出方回收出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
3、某企业甲公司,参加出资信任公司建立的某信任方案,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供给融资。该信任方案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出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甲企业从该信任方案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任方案份额收入怎么计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出资收益归于免税收入。因而,甲企业经过信任公司购买信任产品的出资收益不归于免税收入规模,需求计入应缴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甲企业参加建立信任方案,向子公司供给融资的行为归于债务性出资,其获得的信任方案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任方案份额按转让产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4、企业经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告贷给B,由B出资于C,最终C税后赢利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获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出资收益,及不包含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出资收益。
企业经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务性出资而非股权性出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5、关于2011年第34号布告中出资企业撤回或削减出资的问题。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因为接连亏本,净财物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时间出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经过几年展开,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财物到达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削减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归于2011年第34号布告中出资回收?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出资企业从被出资企业撤回或削减出资,其获得的财物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以为出资回收;相当于被出资企业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按削减实收本钱份额核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以为出资财物转让所得”。
出资回收的部分——在核算财物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出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出资转让所得——财物转让所得需求缴税
出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削减出资额-初始出资额(撤回或削减出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赢利 累计盈利公积)(撤回或削减出资额注册资金)
出资转让所得=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50=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出资回收;50万为股息所得。
6、关于初始获得的财物为国有财物无偿划拨,企业改组改制后该财物应怎么入账,怎么进行税务处理。针对存续期较长的国有企业,其初始获得的固定财物,如房子土地等如为国有财物无偿划拨获得,在企业改组改制时,该财物从头依照公允价值评价,(首要便是房子和土地),评价后的价值增幅很大,假如依照新的价值入账,但因为增值部分均为房子和土地,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现金入账,其发作的增值部分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六条规则,“企业的各项财物,包含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长时间待摊费用、出资财物、存货等,以前史本钱为计税根底。前款所称前史本钱,是指企业获得该项财物时实践发作的开销。企业持有各项财物期间财物增值或许减值,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能够承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财物的计税根底”。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改组改制中财物权属未发作变化的,不得改动计税根底,依照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承认的财物增值部分可暂不承认所得。如将评价财物用于出资、偿债等权属发作搬运的,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按公允价值承认收入并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7、假如企业实践发作财物丢失的年度已超越五年,但其管帐处理的年度发作在2012年度,该项财物丢失是否能申报并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则,实践财物丢失,准予追补至该项丢失发作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因而,假如企业实践发作财物丢失的年度已超越五年,不管是否进行了管帐处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方案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留传的财物丢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呈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财物丢失、因承当国家方针性使命而构成的财物丢失以及方针定性不清晰而构成财物丢失等特别原因构成的财物丢失在外)。
8、企业在研制费归集过程中,将研制人员发作的差旅费也归集到研制费规模中,一起企业着重这是为研制作业的展开进行实地核实勘察有必要发作的费用,此类差旅费是否能够对比研制费规模归会集的研制效果的证明、评定、检验费用,仍是不该归集到研制费的归集规模内。
答:此类费用应依据《科技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确定管理作业指引的告诉》(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则履行,关于研讨开发费用的归集,包含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时间待摊费用、规划费用、配备调试费、无形财物摊销、托付外部研讨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其间,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请求保护费、高新科技研制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越研讨开发总费用的10%,还有规则的在外。如企业能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能够作为其他费用列入归集规模。
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用期问题。现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的较多(2010年获得的证书),例如企业证书有用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不能够运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存案。假如证书到期日为2013年11月份,1-11月份所属季度是否能够享用高新优惠?
答:如企业证书有用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能享用高新技术优惠方针的年度是2010、2011、2012,不能运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存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号)规则,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历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在经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有用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
10、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确守时其近三个管帐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份额不低于相应的标准是要求近三个管帐年度每一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皆不低于相应份额仍是近三个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发作总额占比不低于相应份额即可。举个比如,假定某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销售收入皆为1000万元,每一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发作额为45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该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份额为6.33%,不低于6%;但该企业其间一个年度的研制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份额为4.5%,低于6%的规则份额,该企业是否契合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答:是指近三个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发作总额占比不低于规则份额,即近三个管帐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之和占销售收入之和的份额契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份额不低于3%.上例研制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份额契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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