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被解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9:29

小区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公司解雇,引发一同劳作合同纠纷案。近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康复劳作联系,并应按每月960元规范付出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起至康复劳作联系之日止的薪酬。
2007年9月11日起,屈先生由劳务公司阿差遣至南汇区某小区担任保安。不久,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约好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2008年8月1日上午,用人单位告诉屈先生被抽调到其他小区保安岗位就岗,因屈先生不愿意至新岗位就岗,故劳务公司于当日下午告诉其退工。过后,劳务公司即以屈先生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屈先生免除劳作合同。经屈先生请求裁定,裁定判决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康复劳作联系,并付出给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的薪酬4418.2元。后两边均不服,诉至法院。
屈先生诉称,用人单位要求他到另一小区作业,两边未能求得共同,劳务公司当即向自己开具解雇告诉书。他以为公司无故解雇自己,应吊销解雇告诉书,康复两边劳作联系,并付出自2008年8月1日起至康复劳作联系之日的薪酬。
劳务公司辩称,屈先生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集,属严峻违背规章制度,故被解雇契合法律规则,现不同意与屈先生康复劳作联系,要求驳回屈先生的诉求。
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剖析:用人单位如确需调集职工的作业,应当先进行洽谈,阐明调集作业的合理性。而劳务公司未洽谈,即在当日告诉屈先生调岗未果的情况下,下午即予退工,的确欠妥,故劳务公司以此理由与屈先生免除劳作联系缺少依据。依据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劳务公司应当与屈先生康复劳作联系,且应当按规则,付出屈先生至康复劳作联系之日的薪酬额。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