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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7:22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一起产业。但对“收益”应怎么了解,法令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则。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归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毫无疑问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而关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产业切割定见》第15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一切。明显,该定见仅将现已实践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一起产业,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扫除在夫妻一起产业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说(二)》第12条规则: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解说虽为三项,实践添加的法定一起产业为两项,即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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